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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在线

网络贷款别人用 差点倒遭一钉耙

2020/1/10 16:23:41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

辽源市龙山区法院新年的第一面锦旗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都说人只有在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才看得清谁才是真正的朋友。但当自己的困难解决了的时候,可千万不能把无偿提供帮助的“真朋友”拖下水。这不,闫女士就因为帮助别人而自己“被搅进浑水”,真的是后悔莫及。

2019年初,远在连云港市的闫女士回家乡辽源为父亲过生日,其昔日同事陈某因资金困难找到闫女士,请求闫女士能帮他向某金融借款公司贷款以解燃眉之急。闫女士出于同事情谊答允后,以个人名义向某金融借款公司借款29000元,并将该笔款项全部打给同事陈某。

还款前期,陈某还能按时将本息给予闫女士,由闫女士予以还款,但后来陈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闫女士只能自掏腰包替陈某还款四次,本息共计4896.16元。闫女士多次与陈某沟通还款事宜,并制定了还款计划,但最后均不了了之,闫女士遂将陈某起诉至龙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让原告闫女士帮忙“贷款”29000元,并将每月应还本息给予原告闫女士由其代为还款,故此笔贷款在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原告为名义借款人,被告为实际用款人。被告陈某应每月偿还涉案本息,原告闫女士偿还本息行为为代替被告陈某履行相应偿还本息义务。原告闫女士自己偿还的4896.16元行为在其与被告陈某之间形成的法律事实可认定为其替代被告陈某偿还,被告陈某为原告闫女士代其还款本息4896.16元之实际受益人。所以,被告应给付原告闫女士4896.16元。同时,被告陈某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29000元借款的剩余未还的本息给予原告闫女士用于还款给某金融借贷公司。

该案审理期间,主审法官朱宁仔细阅读卷宗,深入了解案情,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履职尽责,耐心细致的为当事人释明法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闫女士委托他人于日前为朱宁法官送来了感谢锦旗。

目前,该案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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