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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2019年度四川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1 17:37:19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邓岳利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 通讯员 邓岳利):今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一、张虎跃等十六人涉黑涉恶被判承担刑责案

二、成都益正环卫公司、成都晨光塑胶公司,吕顺体等十六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判污染环境罪案

三、乌尼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被特赦案

四、杨志伟等四十四人组织领导新型网络传销被判承担刑责案

五、重庆铭嘉公司及相关人员虚构民间借贷纠纷被罚款并移送侦查案

六、家事审判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出具《离婚证明书》案

七、福特汽车中国公司、先锋汽车公司侵害野马汽车公司商标专用权被判侵权案

八、“盛马系”企业依法适用破产强裁成功重整案

九、大竹县交通局违反形式审查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被判撤销案 42

十、“悬赏执行保险”助力执结劳务合同纠纷案

附:2014-2018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清单

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评选活动简介

典型案例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一个典型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示范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省法院从2014年起,每年开展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通过典型案例的展示和发布,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功能,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维权,规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已经成为讲述四川法治故事、传播四川法治声音的重要平台。

2019年,全省法院更加重视典型案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动作用。先后发布服务大局典型案例8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7件,涉及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等多领域审判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向社会展现了全省法院在推动服务大局实质化、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的工作实效。

2019年,全省法院更加重视典型案例对四川法院影响力的提升作用。“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四川广元利州区法院全国单笔最大执行悬赏保险赔付金案” “成都益正环卫公司、成都晨光塑胶公司、吕顺体等十六人污染环境案”以及“资中县银山鸿展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138号指导性案例、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以及“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促使夫妻重归于好案”入选中国法学会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全省法院共有75篇案例分别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人民法院案例选》。四川法院在学界、实务界、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稳步提升。

2019年,全省法院更加重视典型案例对裁判尺度的统一作用。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法院启动了民商事司法参考性案例库建设工作,并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办、省检察院、省律协、在川相关科研院所等主体参与、指导、监督。省法院立足权威性、效力性、实用性原则,调动全省法院优质审判资源,对全国四级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进行选编加工,并借助信息化手段,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亟需统一裁判标准的真问题,切实提高裁判的可预期性。目前,首期四川法院民商事司法参考性案例库编写培训班已经圆满结束,完成300余篇案例编写工作,为2020年8月民商事司法参考性案例库投入运用奠定了基础。省法院将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案例研究、案例选编、案例适用、案例增补淘汰、案例智能化检索等相关配套工作机制,最终形成四川法院民商事司法参考性案例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大力提高案例库的应用水平。

2019年,案例工作的纵深发展,为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提供了沃土。省法院面向全省法院、律协和社会公众征集影响重大、关注广泛,对公平公正、诚信建设具有“风向标”作用的各类典型案例343件,召开由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和资深法官代表参加的案例评选会,对备选案例进行全面深入讨论,确保案例的代表性与典型性。通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了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这些案例对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助力环境资源保护,依法实施特赦,严惩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落实家事审判工作改革要求,加强产权保护,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同时,省法院还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法学专家以及省律协代表进行深入点评,进一步阐释了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

案例一

张虎跃等十六人涉黑涉恶被判承担刑责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虎跃于2010年10月起担任四川省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局长。2013年下半年起,张虎跃先后纠集温江清、赵斌、王权观、刘兆强、杜小虎、曾进飞、肖道武、赵常勇、李迟、卿正等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在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九支镇等地开设赌场,并安排温江清、赵斌对赌场进行管理、维护赌场秩序,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12月起张虎跃又先后纠集被告人梁朔玮、李淇维、赵亮等无业人员涉足非法采砂行业,并于2015年5月成立龙聚石材公司,安排梁朔玮为法定代表人,李淇维、赵亮为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砂石厂的经营管理,非法采砂以牟取非法利益。其间,为维护非法利益,张虎跃又纠集赵斌、刘兆强、张才素、祝跃彬等人成立了“机动队”,由赵斌、刘兆强负责管理并直接听命于张虎跃。

张虎跃制定了“八个严禁”的组织规约,规定组织成员必须服从领导,不准吸毒,不准在组织开办的赌场内赌博,违反者关“禁闭”等。在此过程中,张虎跃等人实施了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偷越国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扩大名声和影响,在社会上逞强立威,为非作恶,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并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供组织成员发“工资”、购置作案工具、处理团伙成员违法犯罪的善后事宜,以维系该团伙的生存发展。该团伙通过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多名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控告或者被迫通过“和解”方式接受赔偿,对合江县赌博机非法行业、采砂行业形成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张虎跃为组织者、领导者,温江清、赵斌、刘兆强、梁朔玮、李迟为积极参加者,王权观、曾进飞、张才素、祝跃彬、肖道武、卿正、李淇维、赵常勇、赵亮、杜小虎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符合黑社会犯罪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虎跃纠集被告人温江清等15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虎跃为组织者、领导者,温江清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李淇维等10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张虎跃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梁朔玮等1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虎跃安排指使被告人梁朔玮、李迟纠集被告人刘兆强等9人持械聚众斗殴,其中张虎跃、梁朔玮、李迟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刘兆强持刀捅刺被害人致死,王权观持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斌等7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曾进飞在被告人张虎跃的安排、指使下,明知是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张虎跃等4人违反国家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虎跃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虎跃等8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虎跃指使被告人赵斌、温江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虎跃等4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李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张才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十六名被告人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张虎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虎跃限制减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兆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对梁朔玮、李迟、赵斌、温江清、张才素、王权观、祝跃彬、曾进飞、肖道武、卿正、李淇维、赵常勇、赵亮、杜小虎等其他十四名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的犯罪活动,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偷越国境、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并对被告人张虎跃等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张虎跃等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黑社会作为社会的毒瘤,在某一区域或行业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18年1月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势力,依法保护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在近期召开的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上,最高法院要求全国法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高度,毫不动摇的贯彻依法严惩方针,聚焦“打伞破网”等目标任务,不断将专项斗争持续推向深入。本案首要分子张虎跃曾担任四川省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局长,不仅充当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还参与组织实施黑社会性质犯罪,不仅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还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不仅让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人员依法受到应有惩罚,震慑了犯罪,也彰显了全省法院严格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重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保护伞”,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坚定立场,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

本案涉及被告人和涉嫌罪名众多,犯罪作案时间长,范围广,侦查取证和审理的难度均很大。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各被告人所触犯罪名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首先,在绝大多数被告人(上诉人)和辩护人否认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况下,裁判文书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即“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和“区域或行业的垄断性”展开说理,用大量证据分析说明了本案所涉及的组织已经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故将本案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完全准确的。其次,对各被告人分别参与或实施的集团犯意内的犯罪,对超出集团犯意的某些被告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裁判文书也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做出了精确的认定与界定。再次,对各被告人在集团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认定,对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也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适用法律正确。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首要分子张虎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这一量刑是妥当的。尽管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张虎跃作为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应该对此罪行承担责任,但本案的故意杀人罪系由双方聚众斗殴引发,不具有明显的预谋性,案发后被告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判处其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法院准确地把握了死立和死缓的适用界限,量刑适当。

本案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的背景下审理的一起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案首要分子张虎跃曾担任四川省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其性质更为恶劣。但本案的审理没有受到“运动式”执法的影响,而是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依法认定,准确量刑,这一点尤其可贵。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不仅让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人员依法受到了应有惩罚,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震慑了犯罪,又能起到有效分化黑恶组织犯罪成员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成都益正环卫公司、成都晨光塑胶公司,吕顺体等十六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判

污染环境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公司主要从事污水池清理、化粪池清掏、防水堵漏等经营活动。2017年9月至12月,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吕顺体决定,经肖志伟、庞再见等3人介绍,分别多次从温江某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张杰处、都江堰市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唐刚处、成都晨光塑胶公司处,以及被告人刘健处承接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并分别安排蔡伟及公司员工被告人肖锋、董长友等人利用公司洒水车将危险废物运至城市污水井内,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887.37吨。排放至污水井的危险废物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当地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截止案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公司、成都晨光塑胶公司,吕顺体等十六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共同参与的数量承担责任。其中,吕顺体等10名被告人、2名被告单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肖锋等6人系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公司员工,受被告人吕顺体安排实施犯罪,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其余被告人(单位)在共同犯罪链条中分别处于非法处置、委托处置、居间介绍地位,是污染环境犯罪的不同分工,其作用相当,属主犯。同时考虑相关被告单位、被告人自首、生态损害赔偿等情节,对2名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和80万元;对吕顺体、肖志伟等8名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主犯,结合其参与污染的数量,分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20万不等的罚金;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吕顺体等13名被告人(单位)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法院与相关部门创建判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对接机制,促成8名赔偿义务主体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履行了生态损害损失赔偿款500余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设美丽中国。本案是四川省首例赔偿义务人主动向政府环保部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吕顺体等18名被告人(单位),肆意将危险废物排放至城市污水井内,不仅造成地表水污染,还会造成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进而将污染扩展至农作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法院坚持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整个利益链的犯罪主体进行依法严惩,是最严格环保司法制度的生动体现。特别是法院对为降低污染物处理成本,而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个人处置的犯罪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对试图通过违法手段降低环保成本、谋取私利的企业和个人产生巨大的警示作用。此外,本案中,法院与相关部门积极协作,创建判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对接机制,促成8名赔偿义务主体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履行了生态损害损失赔偿款500余万元,是运用刑事手段和经济手段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落实生态修复制度的有益探索,充分彰显了环境犯罪治理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自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吕顺体等18名被告人(单位)污染环境案,是近几年来我省法院办理的涉案人数众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存,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结,充分展示了全省法院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加大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力度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努力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的立场,是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加强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保护,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集中体现,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首先,对黑心“利益链”全方位打击彰显了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零容忍”的坚强决心。犯罪主体庞杂是本案一个突出的特点,既有单位犯罪主体,也有自然人犯罪主体,既有为降低生产成本而违法转让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无良企业和企业主,也有执行企业违法命令的司机和小工,甚至还有介绍人和中间人,形成一条完整的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黑心“利益链”。人民法院准确运用刑法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不仅仅是“斩断”利益链,更是全方位打击和熔毁“利益链”,并同时正确区分主犯与从犯,做到罚当其罪,充分体现了我省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零容忍”的坚强决心。

其次,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坚守阵地、巩固成果,聚焦做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等工作,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同时要统筹兼顾,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法院在办理该案时,主动调整工作思路,积极谋划工作举措,既全面履职、积极作为,又综合施策、精准发力。本案中,法院与相关部门积极协作创建判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对接机制,促成8名赔偿义务主体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履行了生态损害损失赔偿款500余万元,是运用刑事手段和经济手段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落实生态修复制度的有益探索,充分彰显了环境犯罪治理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正是由于该案成功办结的典型性,该案同时还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三

乌尼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

被特赦案

一、基本案情

罪犯乌尼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6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于2019年8月25日以罪犯乌尼某某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提出特赦建议,报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乌尼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因听力障碍评定为听力一级残疾后,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部分护理依赖(生活自理能力需他人看护、扶助完成),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六条关于“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的规定,遂裁定对罪犯乌尼某某予以特赦。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特赦决定,是一项展示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重大政治决定和法治举措,是我国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法院认真贯彻特赦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宽严相济、慎重有度的特赦要求,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严格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特赦对象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特赦对象的生效判决、认罪悔罪表现和现实社会危险性,准确认定事实,圆满完成特赦工作。罪犯乌尼某某在中秋佳节前夕被特赦,在与亲人团聚时,对党和国家的宽容、关心表示感谢,并表示在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后,将遵纪守法、照顾好家庭,教育好子女。本案不仅体现了“矜老恤幼”的中国传统文化,也生动展现了特赦的意义所在,有利于发挥感召效应,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四川省唯一入选全国四大“特赦”案例的案件。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任小军,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民进绵阳市

委副主任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我国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宪法对特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2019年进行的这次特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九次特赦。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意义。法院依法对四川省甘孜监狱就罪犯乌尼某某提出的特赦建议进行审理,并裁定予以特赦,一是有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展示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新时代盛世伟邦形象。二是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案例四

杨志伟等四十四人组织领导新型网络传销

被判承担刑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被告人杨志伟、宋世平等44人以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非法设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鑫圆共享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鑫圆共享”)网络平台,在网上陆续设立了房产、建材、传媒等多个产业中心,并以“共享经济”为名,以购买共享积分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召开论坛、举办大型演唱会、利用网络媒体宣传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和会员,要求参加者以在“鑫圆共享”平台注册账号、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鑫圆共享”将收取的会员费,按照确定的返利比例支付给产业中心运营商、各级代理商和老会员,产业中心运营商、各级代理商和会员的获利全部来源于后期新加入会员缴纳的资金,并无实体经济支持。截至案发,房产会员层级24级,资产置换17级、矿业17级、酒业21级、装饰产业24级、租赁产业中心13级、物流产业14级、传媒产业15级、商家联盟产业10级、能源产业11级,整个“鑫圆共享”组织的注册会员达20万余人,涉案金额103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伟、宋世平等44人组织、领导“鑫圆共享”经济组织及各产业中心,假借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通过微信、网络等载体进行虚假宣传,并以提供消费共享服务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判决杨志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对本案其他42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1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1万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1名被告人定罪免处。

一审宣判后,杨志伟等5名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伴随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各种“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模式不断推陈出新,促进传统产业与信息产业深度融合,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成为了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也为犯罪分子以“共享经济”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提供了条件。尤其是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呈现出传销载体虚拟化、作案方式职业化、犯罪行为隐蔽化、手段智能化、涉众广泛化等特点,导致受骗群众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倾家荡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是建国以来四川省最大的网络传销案。杨志伟、宋世平等人假借“国家平台”“共享经济”,使社会大众放松警惕,不经意间投身传销犯罪活动。同时,本案还反映出通过网络平台对传销活动进行管控的新型犯罪模式,改变了传统传销的金字塔组织结构、限制成员人身自由的旧模式,实现了组织结构的分散化、扁平化,迷惑性更强,社会危害更大。短短一年多时间,涉案总金额高达103亿余元,发展会员205539人,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香港、台湾地区等。通过本案妥善审理,层层剖析和揭示了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实质特点,不仅让网络传销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净化了网络环境,也提高了人民群众对网络传销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对防范传销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和系统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袁志,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

新型网络传销已逐步成为传销犯罪的主要形式,相对于传统杀熟式定向发展下线的传销,具有发起灵活、传播速度快、参与人员隐蔽和广泛、资金转移方便、发现和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广等特点。本案就是借助网络实施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件,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就发展会员20余万人,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香港、台湾地区等,涉案总金额高达103亿余元,社会危害性极大。

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和宣判,不仅彰显了党和政府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信心和决心,而且让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对打着各种“创新”旗号,借助互联网行传销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识别和判断能力。通过一个案件的办理,警示和教育一大片,不论以何种形式,假借何种理由,胆敢以身试法者,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让违法犯罪份子无可乘之机,切实维护了网络时代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

重庆铭嘉公司及相关人员虚构民间借贷纠纷被罚款并移送侦查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席某诉被告重庆铭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席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四川省富顺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铭嘉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70万元及利息。期间,法院根据原告席某的申请查封了重庆铭嘉公司的三宗林地使用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席某系富顺县城86岁高龄普通居民,出借巨额资金给外省公司,有违原告席某的智识和财产条件,借款真实性和诉讼的真实目的存在疑点,本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依职权调取了原告席某案涉账户银行交易明细。经核查发现: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告席某案涉银行账户仅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8日期间才频繁出现与刘某、谭某、王某、李某之间的大额转账交易(其中,刘某、谭某、王某账户向原告席某账户转账共计1970万元,席某账户向李某账户转账共计1970万元,而李某又将上述款项全部转回刘某、谭某账户,且1970万元的总金额也是在上述五人的账户之间不断来回转账所形成),在此前后均无明显资金变动情况,且除上述大额转账交易,该账户余额均在三百元以下。通过对上述资金往来情况的核实,法院初步判断本案存在虚假诉讼。

2019年5月27日,原告席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存在虚假诉讼可能,富顺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席某撤诉,并继续审理本案。

经进一步审理查明,被告重庆铭嘉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1日。2017年5月15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重庆市九龙坡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注销。2019年春节,被告重庆铭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代行与高管刘跃商量如何解决公司资金困境,刘跃提出通过诉讼方式可以取回公司抵押给四川德胜钢铁公司的林权以便融资,王代行表示同意并让其在春节后推动落实。同时,王代行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听从刘跃安排调用资金。之后,刘跃虚构了其母亲席某(即本案原告)与重庆铭嘉公司的借贷关系,伪造了金额为197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收条,并加盖重庆铭嘉公司公章,同时将席某的银行卡交给王某制作银行交易流水。刘跃让席某在借款合同、起诉状、保全申请书上签字后诉至法院。

开庭前,法院依法对原告席某进行了询问,席某称自己年老不会办卡转账,是刘跃在操作,本案起诉状自己签了名字,但没有细看,不清楚具体情况。

庭审中,原告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真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系虚假民事诉讼。一是原告席某没有出借资金的能力,也没有实际出借资金,仅在资料上签字,但对虚假诉讼并不知情,请求念在原告席某年老又不知情的情况下,原谅原告席某的行为;二是起诉时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条和案涉银行卡交易明细系被告重庆铭嘉公司制作;三是此次诉讼保全的林地使用权,即便通过诉讼转移到原告席某名下,也只是代被告重庆铭嘉公司持有。被告重庆铭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被告重庆铭嘉公司曾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将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了四川德胜钢铁公司,担保期限已过,被告重庆铭嘉公司没有担保责任,但四川德胜钢铁公司一直不配合解除抵押,为取回公司林地使用权,遂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形式上具备了民间借贷的基本要件,但所谓的出借人席某与借款人重庆铭嘉公司所指定的收款人李某之间的1970万元银行转账,系重庆铭嘉公司在席某、刘某、谭某、王某、李某的银行账户之间来回转账形成,并非真实的履约行为,且原、被告双方也自认了本案系虚假借款。被告重庆铭嘉公司在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不以合法的途径处理公司经营问题,而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达到其自称的目的,系虚假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重庆铭嘉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诚信、扰乱正常司法秩序,依法对重庆铭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代行、管理人员刘跃分别作出罚款80万元、8万元、8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也未对司法罚款决定申请复议,一审判决和司法罚款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因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富顺法院已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选择向法院起诉,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部分单位和个人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定罪及处罚设置了指引性规定。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往往存在发现难、查证难、认定难等困境,以致许多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不了了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捏造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意图通过诉讼途径,达到非法转移资产的虚假诉讼目的。法官凭借丰富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办案经验,以过硬的职业操守,主动发现,一查到底,查实了虚假诉讼,并对案涉公司和相关人员依法进行惩罚。本案对法官识别、认定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同时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维护社会秩序、捍卫司法权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对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诚实守信、敬畏法律具有积极警示教育作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高晋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现攀升态势,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不再单一借助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而是逐步产生了寻求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但不乏有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滥用诉权导致诉讼功能被异化,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讼外衣”的虚假诉讼便是典型代表之一。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本案的可贵之处在于其融合了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诸多典型要素,也体现了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灵敏的“诉讼嗅觉”和“一查到底”的决断力。

本案具备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行为特征包括:(1)出借人出借能力欠缺;(2)出借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3)账目流转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当事人未到庭,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等。在审判人员形成虚假诉讼的初步判定后,通过依职权调查取证还原了真实的借贷过程,体现了审理虚假民间借贷案件时“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和司法权威心怀敬畏。任何企图滥用诉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遏制,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还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是当事人通过伪造借贷关系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法院裁判思路清晰,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裁判结果适当,说理部分值得赞许。

案例六

家事审判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出具《离婚证明书》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女)与被告刘某(男)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某离家出走,胡某某于2017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二人感情未完全破裂,驳回了胡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时隔两年后,胡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女儿由被告刘某抚养;儿子由原告胡某某抚养。后当事人双方因外出务工,需要离婚证明书,特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法院综合全案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1条的规定,向双方出具了《离婚证明书》。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种文化相互激荡,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离婚等家事案件持续增长,对法院家事审判提出了挑战。周强院长指出,加强家事审判工作,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15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探索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彰显人文关怀。本案中,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为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是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创新转变工作方式的体现,不仅规范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格式,也简化了当事人证明身份的手续,是法院在探索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社会化改革中一项为民、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具有积极示范效应。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殷盛,四川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离婚,并基于当事人双方外出务工需要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1条的规定出具《离婚证明书》,适用法律正确。《离婚证明书》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符合四川全省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的时效性要求。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往往涉及当事人结婚过程、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诸多个人隐私。而在现实生活动中,相关主体往往又仅需要离婚证明即可。在此情况下,法院结合当事人实际需求和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既规范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格式,又简化了当事人证明身份的手续,是法院在探索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社会化改革中一项为民、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同时,为离婚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是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大举措,是法院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具体体现,具有较好的社会意义。

案例七

福特汽车中国公司、先锋汽车公司侵害野马

汽车公司商标专用权被判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野马汽车公司是281388号“野马及其图片”、1143167号“野马及其图片”、6988613号“野马汽车”以及13960153号“野马”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野马汽车公司的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福特汽车中国公司为外国法人福特汽车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先锋汽车公司与福特汽车中国公司是代理销售关系。福特汽车中国公司实施了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图片上、百度推广关键词上、网页搜索链接关键词上以及2014年12期《汽车杂志》广告宣传文章中使用“野马”的行为。先锋汽车公司亦将“野马”用于介绍及宣传其经销的福特品牌旗下特定商品。野马汽车公司认为福特汽车中国公司、先锋汽车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特汽车中国公司对“野马”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非文学作品的叙述性描述,福特汽车中国公司和先锋汽车公司使用“野马”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福特汽车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野马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福特汽车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100万元;先锋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先锋企业集团”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先锋汽车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随着我省“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贸易领域的关键性问题。注册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是企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利器,加强对注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对振兴民族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增强综合国力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野马汽车公司是我省民营名优企业,福特汽车中国公司是国际著名车企福特汽车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公司使用“野马”进行宣传和推广侵犯了野马汽车公司的商标权。通过本案审理,法院支持了野马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野马汽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打击了商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首席专家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差,要么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任意侵犯他人的权利,被冠以“山寨”的恶名;要么缺乏维权意识,辛苦为他人做嫁衣。随着时代的进步,中国企业在坚持自主创新的同时,也开始着力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本案是商标侵权之诉,法院判决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我国商标申请遵循“注册在先原则”。在本案中,原告野马汽车公司提交的自1986年到2015年以来“野马及其图片”的注册及续展信息和多年来“野马”汽车的销量与获得的奖励,有效证明了原告拥有281388号“野马及其图片”、1143167号“野马及其图片”、6988613号“野马汽车”以及13960153号“野马”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而被告福特汽车中国公司与先锋汽车公司,都未在中国注册“野马”商标,因此被告应当尊重原告的商标权,不应割裂其产品及服务与商标的联系,更不能使用其他手段混淆产品及服务的来源。

第二,外文商标的注册问题。无论是国内企业走出国门还是外国企业进入中国,都会经历一个本地化的过程,其中就会涉及到注册商标的翻译问题。比如奔驰汽车公司在注册外文商标“Benz”之外,还注册了汽车类的中文“奔驰”商标。外文商标翻译成中文主要有3种方法:音译、意译及音意结合,企业可以根据“信、达、雅”的需要选择任意方式。但是,原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并不天然及于其根据本地语言所翻译的标识,无论翻译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该被翻译的标识也应当进行商标注册。而在市场运营中,企业除了在消费者中建立产品与原生商标之间的联系之外,还要建立消费者与翻译商标之间的联系。比如对于奔驰公司而言,“Benz”的翻译,中国大陆普遍认为其与“奔驰”有关,但是实际上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其通用表达方式是“宾士”。在本案中,被告福特汽车中国公司拥有Mustang的注册商标,该文的意思翻译成中文就是“野马”,因此就认为“野马”商标也应归属与被告所有。但是实际上,“Mustang”的商标权并不天然及于“野马”这个中文翻译,二者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第三,商标性使用问题。是否侵犯商标权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对被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野马”一词在汉语中只是一个通用名称,形容未被驯服的马匹。在中文文章中有很多关于“野马”的文字性叙述,但是,这种叙述并未产生标识与产品的联系,因此并不会侵犯商标权。而被告在宣传中,不断将 “野马”一词与被告所有的商标进行捆绑。福特汽车中国公司将“野马”与“Ford”图文标识或“福特Mustang”同时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将“野马”标识与福特汽车中国公司经销的特定商品产生联系,误以为“野马”标识就是福特汽车中国公司经销的特定商品的商标。福特汽车中国公司的上述行为,使野马汽车公司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被割裂,野马汽车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被损害。

本案是中国企业因商标权受到侵犯后向跨国公司提出维权诉讼的典型案例,法院裁判说理有据,思路清晰,值得赞许。

案例八

“盛马系”企业依法适用破产强裁成功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马公司)始建于1958年,是四川省工业“7+3”产业发展规划石化产业重点企业、四川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之一。2000年国家清理整顿炼油行业后,该公司是西南地区唯一被保留的地方炼油企业,具有从事石油加工及炼制行业的特许生产及经营资质,并全资拥有一条西南地区唯一能接卸原油的铁路专用线。2003年至2015年,累计上缴税金7亿余元。盛马公司设立有四家全资子公司,其中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拥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2014年以来,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和成品油国家标准提高的影响,盛马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2018年5月15日,盛马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5月29日,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盛马公司重整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在盛马公司重整期间,其四家子公司也先后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裁定盛马公司及其四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指定盛马公司管理人为合并重整企业管理人。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市场潜力。如果盛马系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资产处置会产生高额的交易税费,资产的实际变现价值将会进一步降低,债务人具有继续经营价值的无形资产也将全部灭失,普通债权人将得不到任何清偿。而债务人重整成功有利于化解债务人的债务危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和促进四川省石化行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维持和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以所持股权的99.01%占比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虽然普通债权组经两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在盛马系企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而按照重整债权调整状态下的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全额清偿;债权额在10万元以上的债权在一次性现金清偿10万元的基础上对超出债权额10万元以上的部分清偿13.5%,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裁定,批准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大英诺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英维涛石化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新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其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依法对民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是解决企业矛盾、帮助企业换档升级的良好途径,是帮助企业家、投资者获得商业重生的法律机会,是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本案是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引入实力民企作为战略投资人,促进社会资源重新优化整合配置,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通过破产衍生诉讼程序妥善解决重整中的税收债权争议问题,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势,为引入战略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协力解决企业税务配票、职工安抚、生产经营风险把控、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等问题,有效提高了重整效率和成功率。人民法院的此次破产重整以及后续的一系列政策扶持极大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引入的投资者前期已投入10亿元,后续将增加投资150亿元,预估重整后的盛马公司三年后年产值将达到500亿元,占遂宁市GDP的三分之一,贡献年税费将达到70亿元,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对5000余名社会股东进行了现金补偿,最大限度保障了小股东的生存权,也化解了群体不稳定隐患。同时,盛马公司恢复生产,解决了几十家下游企业的生存问题,带动其共同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解决了上万名职工的就业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盛马系企业成功重整,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提升、激发释放民营经济活力等方面的担当作为,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蒲杰,四川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弊端认识的逐步加深,起步较晚的破产重整制度已开始在破产案件中逐步普及,并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首要追求目标。破产重整制度以预防有价值企业破产、挽救有价值企业为目标,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刚性,使得突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救济方式适当的兼顾了债务人利益保护,是落实“企业组织作为一国经济基石”基本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也成为推动传统破产法进行变革的现实理由。

本案破产重整之所以成功,一方面在于盛马化工特有的资源优势、技术水平和市场潜力所蕴含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也在于当地政府协助解决重整中的税收债权,给予战略投资人必要的政策优惠,帮助解决盛马化工面临的实际困难。当然,任何一个破产重整案件的成功,都离不开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错综复杂利益的平衡保护。

作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盛马化工破产重整成功,不仅使盛马化工在“复活”后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还拯救了几十家上下游企业,稳住了大量就业,取得了极佳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九

大竹县交通局违反形式审查规定作出不予受理

通知被判撤销案

一、基本案情

昌顺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登记成立。2017年6月5日,昌顺公司向大竹县交通局提交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2017年6月8日,大竹县交通局向昌顺公司发出通知,称昌顺公司所报申请材料不齐,不予受理。2017年6月26日,昌顺公司再次向大竹县交通局提交申请,并提交了下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核对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及其附表(拟投入车辆情况)、《聘用或者拟聘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及其相应出租车汽车驾驶员证;黎明公司、永恒公司、46队、交运司、县运司的117名驾驶员向大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纳的2015年度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据;《大竹昌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大竹昌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竹昌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服务质量、营运管理制度》《大竹昌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企业住所租赁协议》及其相应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017年6月27日,大竹县交通局作出《关于不予受理的通知》,载明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经审查,昌顺公司没有提供巡游出租车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因此,对昌顺公司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不予以受理。昌顺公司不服,遂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昌顺公司在向被告大竹县交通局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提交的资料具备该条规定的形式要件,至于昌顺公司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属于受理后的实质性审查。因此,被告大竹县交通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大竹县交通局于2017年6月27日对原告昌顺公司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的通知》。

一审宣判后,大竹县交通局不服,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放管服”改革作为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从深化“放管服”改革入手,主动作为,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强化协同联动,提供公平、可行、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完善法治保障,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权益。本案中,大竹县交通局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仅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认定,而资料内容是否符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要求则应属于受理申请后实质审查的内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过度审查,人为的提高了受理门槛,不利于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院依法撤销大竹县交通局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转变管理理念,有效破解职能缺位、错位、越位问题,促使行政机关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兼顾提升行政效率,实现高效便民的目的与相应的程序价值,做到依法行政,真正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徐继敏,四川大学法院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须提交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证明。昌顺公司向大竹县交通局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时,提交了出租车车辆经营有偿使用费等资料,未提交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大竹县交通局以申请人没有提供巡游出租车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为由不予受理。大竹昌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以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系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为由,判决撤销大竹县交通局不予受理决定。法院行政判决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经营巡游出租车,应先获得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还是先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这是一个悖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时须提交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证明,意味着应先获得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然后才能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此规则面临的问题是,市场主体未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怎么能够获得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即使行政机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向申请人配置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如申请人因其他原因不符合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条件,已获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问题。就如商事登记一样,原来大量存在超前许可问题,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前须获得系列许可,而办理工商登记前市场主体还未成立,显然不可能获得许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改变超前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先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须获得许可的,登记后再办理相应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是,除法律、法规及规章有专门规定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均采用形式审查,即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就应认可申请人主张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申请人昌顺公司提供了出租车车辆经营有偿使用费等资料,能够证明其已获得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其申请,实属不当。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规则有欠缺时,法院合理利用证据规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放管服”改革,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二是尊重多渠道获取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的市场规则,认可除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获得经营权外,市场主体还可以利用兼并重组、联合经营等方式获得经营权。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均须尊重市场规律和规则。

案例十

“悬赏执行保险”助力执结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四川某劳务公司与四川省某建设公司签订广元某棚改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约定向某建设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后劳务合同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某劳务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未果,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建设公司退某劳务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未履行义务,某劳务公司于2016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派执行人员到成都、南充、重庆等多地调查,均未发现某建设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某劳务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陷入执行僵局。2016年9月,法院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7月7日,法院与保险公司签订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7月27日,某劳务公司向法院递交悬赏某建设公司财产的申请,并与保险公司签订《悬赏保险投保单》,约定:某劳务公司交纳保险费1万元,法院发出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某建设公司最高限额200万元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后,保险公司将按执行到位金额的比例,向举报人支付最高限额10万元的悬赏金。8月14日,法院收到电话举报某建设公司在贵州某地有施工项目。法院指派执行人员前往贵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开展调查,并于2018年12月,将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229.72万元执行到位,该案实际执结。保险公司向举报人兑现悬赏金10万元,这是目前四川省单笔最大的执行悬赏保险赔付金额,也是目前全国单笔最大的执行悬赏保险赔付金额。

三、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执行难”不仅导致当事人的胜诉利益难以实现,还可能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任,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本案原是一件没有执行希望的“僵案”,但通过“执行悬赏保险”机制,调动了群众举报财产线索的积极性,促进了案件成功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在破解“被执行人难找、应执行财产难查”的难题的过程中,主动作为,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探索执行保险悬赏工作机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执行,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提供了新措施,不仅大幅降低了传统悬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成本支出,促进了执行悬赏更加公开透明,也强化了强制执行工作的威慑力,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作用。本案入选了全国法院年度十大执行案例。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凊,四川省政协委员

长期以来,查人找物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拦路虎”。一些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的“老赖”,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变为一纸空文,公民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实际赔偿。“执行悬赏保险”通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破解查人找物难开辟了新的路径。同时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为执行悬赏金,特别是高额悬赏金的落实落地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降低了社会对高额悬赏金的疑虑和不信任,是对长期以来执行悬赏制度落地配套制度不足的有益创新与完善,不但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加大了对“老赖”的打击力度。本案就是一起成功运用“执行悬赏保险”化解“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开拓思路,创新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执行悬赏保险”这一新措施,动员保险公司、举报人作为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帮助执行,使一件没有执行希望的“僵案”执行完结,同时各方受益,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可探索的新模式、新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附:2014-2018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清单

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宋兴富涉嫌故意杀人原判死缓经复核程序发回重审被宣告无罪案

2.莫三平等人用病死猪肉加工牛肉干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3.倪贵友等五人驾车“碰瓷”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案

4.刘玉姗等人诱骗众多中老年人参与“翡翠戴养”业务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刘国学、周兴等国家工作人员因绵阳盘江大桥垮塌事件玩忽职守案

6.何希珍与码头故事火锅店因“开瓶费”“包间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7.天天渔港公司与茅台股份公司因销售假冒名酒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8.国家级龙头企业自贡新星源公司因受经济下行资金断链影响陷入破产边缘又“涅槃重生”破产重整案

9.北京聚鸿基公司诉四川港宏公司股东陈红、陈忠全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引起的清算责任纠纷案

10.王琴就乐山市中区出租汽车政府信息公开诉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马庆等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盗窃他人银行账户资金案

2.罗本凤等人多次诈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案

3.巴足木果组织武装运输毒品被执行死刑案

4.中国二重集团及二重重装成功破产重整案

5.董小宾与人寿财险青羊公司“盗抢险”保险合同纠纷案

6.潘鸿忠诉四川省邮政公司、集邮公司“乐山巨佛”著作权纠纷案

7.吴坐连诉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8.柴永洪等340人申请执行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9.梁玉全诉泸州市食药监局食品监管行政处罚案

10余开付因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诉江安县社保局行政给付案

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等污染环境案

2.粟天云非法营运校车危险驾驶案

3.廖卫东等人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从中受贿案

4.赵雄建、杨康、赵威威电信诈骗案

5.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成功转型案

6.王某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7.捷豹路虎公司诉成都路虎商贸公司等侵害“路虎”商标专用权案

8.肖光洁因耕牛上高速导致事故诉广巴高速公司合同纠纷案

9.成都市人社局因举证不利导致工伤认定败诉案

10.王明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依法处刑案

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邓文平等非法加工处置煤焦油污染大气案

2.姜为操纵期货市场牟利案

3.刘国彪借公益之名利用直播平台诈骗案

4.彭蓉利用职权侵吞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案

5.吴传碧用甲醛生产牛血旺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6. “一号专车”平台所派专车造成他人受伤被判共同赔偿案

7. 赵某因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被判名誉侵权案

8. 王某、刘某因不履行监护责任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9. 肖某昌等在网上非法销售他人视频教程被判承担巨额经济赔偿案

10. 谭小麟、谭磊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依法处刑案

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唐小波在网上造谣传谣被判寻衅滋事案

2.红晓次迫等人煨桑祈福引发特大森林火灾被判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案

3.周敬“恶势力”团伙被依法追究刑责案

4.张某甲等五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被以遗弃罪处刑案

5.法院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案6.引进战略投资与优化经营方案并重成功重整德阳民营企业案

7.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冒用“小龙坎”商标被判侵权案

8.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因至诚镇政府不履行垃圾整治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9.法院依法为受到威胁的申请执行人发出“人身保护令”案

10.人民法院依法对遭受动物侵害的李洪清、陆成凤予以司法救助案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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