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法院司法

房屋交易遇“跳单”,人民法院如何认定

2020/3/17 14:26:32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曾静 安妮亚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李佳芳 通讯员 曾静 安妮亚):近日,四川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云法庭”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罗某支付上诉人自贡某中介公司服务费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罗某在购买房屋前与自贡某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协议》,其中约定房屋成交后罗某需按房屋成交总额的1.5%即90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若罗某获得了房屋信息与卖家私下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达成交易,仍需支付中介费用并赔偿损失。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向罗某提供了案涉房源信息,并带领看房。罗某看房后,通过第三方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该房源的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3000元佣金。中介公司得知后,认为罗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佣金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买房者如果在接受了中介机构提供的看房服务后,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与机会,私下与房屋业主或者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达成交易,这种行为构成典型的“跳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中罗某购买的房屋并非该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他在买房过程中选择房价与中介费用更低、服务更优质的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交易是房地产中介市场交易的习惯,其行为并非恶意“跳单”, 中介公司要求罗某支付佣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然而在看房过程中,罗某确实享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综合考虑中介公司提供看房服务的次数、已完成中介服务项目的程度及合理的支出,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齐梓怡

首页|电脑端|网站地图

法治廉政网视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