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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四川省遂宁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7/30 15:45:29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敬海洋 陈敏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 三被告人获刑并补种树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四川讯(李佳芳 敬海洋 陈敏):7月25日上午,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清明担任审判长,运用庭审实质化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同时合并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段雄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悉,该案是本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名男子滥伐林木,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查,2017年11月1日至11月8日,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组织砍工在射洪县瞿河乡大塘溪3社砍伐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的柏树117株,后将柏树卖至被告人郭某的林业公司。2017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组织砍工在上述地点砍伐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的青杠树48株、柏树20株,后将青杠树卖至南充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10168元,将柏树卖至被告人郭某的林业公司。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砍伐的柏树活立木蓄积为29.8070立方米,被告人何某某砍伐的树木活立木蓄积为28.1392立方米。

2018年6月22日,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对何某、赵某、郭某3人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时,一并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某、赵某补种树木585株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3320.9元人民币,判令被告人何某某补种树木340株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7823.4元人民币。

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人获刑并补种树

7月25日上午,射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为更好提高庭审效率和查明案件事实,庭审前,射洪县人民法院已召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围绕案件管辖权、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及举证顺序和模式等问题充分听取意见,解决程序性问题,明确争议焦点及庭审重点,做到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有序衔接。

庭审中,针对植被修复方案的制定是否规范、合法,承办检察官申请了射洪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出庭作证,从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等方面对林业生态植被恢复方案进行了阐述,有力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同时,检察机关使用多媒体示证形式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了逐一展示,使举证、质证更加简洁明了。审判长杨清明组织控辩双方对重点证据采取“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的方式,对定罪量刑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展开激烈辩论,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国家大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环境资源保护的同时,被告人郭某某、赵某、何某某仍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此外,被告人的滥伐行为造成了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生态效益损失,损害生态环境,致使公众利益受损,应当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采取补种树苗,并保证成活的方式进行修复。

最后,射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按照《射洪县瞿河乡郭某某、赵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585株;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68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同时按照《射洪县瞿河乡何某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340株。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郝赤勇,全国政协常委、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王正荣一行十余人组成的调研组和市政协主席刘德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向此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行政执法部门100余人观摩庭审。同时,该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截止庭审结束时在线播放量已达到7396次。

审判长杨清明寄语被告人: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同时,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本次庭审判决被告人“补种恢复”,其主要目的就是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保护生态环境,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要像对待生命一样。我们更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叮嘱:绿色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希望各被告人要吸取教训,在缓刑考验期内学法守法,积极履行补种义务,共建绿色家园。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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