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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深圳坪山法院连开五张罚单惩治虚假诉讼

2020/4/30 17:13:00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   作者:李佳芳 杨海生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 通讯员 杨海生):为了阻扰案件执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案件,造成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的假象,致使当事人胜诉权益难以兑现。原以为想到了“高招”,钻了法律的空子,不料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院对坪山区首例团伙型的虚假诉讼涉案人员周美某、周丽某、陈某伟、李某鑫、晏某红处以50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2019年11月,坪山法院陆续收到周美某、周丽某、陈某伟、李某鑫申请强制执行深圳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四个案件,总执行标的额近百万元。同期,坪山法院还另外受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两宗及以该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一宗。


事出反常,执行人员随即对涉案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经查,周美某系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其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母亲熊某梅,随后虚构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骗取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调解书。依据仲裁调解书,该公司应当支付周美某工资、经济赔偿金共计400000元。2019年11月19日,周美某以该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为由向坪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周美某还组织策划周丽某、陈某伟、李某鑫以同样方式骗取仲裁调解书,并于2019年11月、12月向坪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因与郑某的合同纠纷案,其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被保全冻结。若郑某胜诉,该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则公司负债逾2000000元。如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工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郑某的合法债权将无法得到有效清偿。


经向郑某进一步调查,其反映的情况与法院调查核实的前述情况基本吻合。周美某、周丽某等人有虚假仲裁,妄图稀释合法债权的嫌疑。


由于涉案执行依据并非法院作出,执行人员遂与坪山检察院联系并指引郑某作为受害人前往揭发、举报。


调查时,陈某伟、李某鑫、晏某红对协助周美某进行虚假仲裁等事宜供认不讳,但周美某、周丽某拒不配合调查且否认虚假仲裁。2020年1月20日,坪山检察院向坪山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四案终结执行,严惩虚假诉讼行为。


执行人员根据周美某、周丽某姐妹关系,周美某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谋等实际情况,将周美某确定为首要调查对象,并联系其到庭调查。经执行人员晓之以理,析之以利害,周美某几经权衡,最终承认组织策划虚假仲裁的事实并真诚认错悔过。此后,周丽某也主动到庭承认并认错悔过。


经执行人员协调,周美某代表公司与受害人郑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3月26日,郑某出具《谅解书》,确认周美某已道歉,并请求对周美某从轻处理。


坪山法院认为,周美某虚构本人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指使周丽某在仲裁过程中虚假陈述,策划李某鑫、陈某伟凭空捏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指使晏某红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恶意串通进行调解,骗取四份仲裁调解书并先后申请强制执行,妄图达到优先分配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非法目的。


周美某虚假诉讼所涉金额巨大且在虚假诉讼过程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正常司法活动、扰乱了司法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但考虑到其系初犯,尚未对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切实损害,经法院通知能主动到庭配合调查,能及时自愿认错悔过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理决定,积极主动替该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真诚向举报人道歉且取得谅解等情节。遂酌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周美某等分别罚款50000元到5000元。受罚人员对罚款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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