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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1天内3人因危险驾驶获刑,醉驾的代价你真的知道吗?

2021/3/17 16:19:00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范静 向东


本网讯(徐庆涛 范静 向东)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几乎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特别是“醉驾入刑”以来这种共识更是深入人心。而且,交警部门对酒驾查控一直保持高压态势,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也不可谓不严重。但是,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却依然居高不下。2021年3月15日,石泉法院对3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送达刑事判决书,3名石泉人因醉驾获刑。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4日,石泉县城关镇郑某某在家中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当日中午,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石泉县新汽车站路段时,与苟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某血醇浓度为187.69ml/mg,属醉驾驾驶。鉴于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其他案件情节,法院认定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2月25日,石泉县城关镇王某某驾驶小轿车搭乘刘某前往曾溪镇姚某某家购买猪肉。当天中午在姚某某家吃饭,期间王某某饮用了白酒。下午15时许,由刘某驾驶汽车返回县城,当行驶至石泉县北环路西单农贸市场北门处时,由于刘某技术不佳,车辆无法起步。王某某遂自行驾驶车辆行至石中巷道内,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的两辆小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王某某血醇浓度为217.4ml/mg,属醉驾驾驶。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他案件情节,法院认定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1月17日,石泉县后柳镇曾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两位亲属从喜河镇往后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541国道17公里100米处时侧翻在道路左侧的水沟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两名亲属受伤。民警到现场后对曾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5 ml/mg。后经鉴定,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3.54 ml/mg,属醉驾驾驶。鉴于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他案件情节,法院认定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醉驾”已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为什么在高压之下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不减反增?小编觉得,核心还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酒驾危害性认识不足,存有很强的侥幸心理。很多醉驾嫌疑人在被查获后,想方设法为自己辩解,甚至指责交警部门小题大做,对酒驾违法的事实置若罔闻。今天小编再次给大家讲讲醉驾的代价。

一、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至少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因酒驾发生重大事故、危及公共安全,还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判刑入狱。

二、肯定“前途无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公职人员醉驾的,除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被处以开除公职处分;如果是中共党员被判处刑罚(含缓刑)的,还应依条例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如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条例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特定执业资格(律师、医师等)被吊销,个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三、可能“家破人亡”

据调查,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醉驾造成伤亡事故,对受害者的家庭,是毁灭性的打击。

四、容易“倾家荡产”

一般醉驾发生事故,非死即伤,且驾驶人醉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换言之,一旦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最终都会由驾驶人买单。而按照现行标准,财产损失加上人身伤亡,肇事者需要支付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赔偿。

在交通事故面前,所有侥幸心理都是自欺欺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图一时便利,低估了潜在风险,最后追悔莫及。醉驾的代价太大,切勿心存侥幸!( 陕西石泉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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