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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以案释法】他是不是骗子?看本起开发项目中的犯罪

2021/6/7 14:31:40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党英明


本网讯(徐庆涛 党英明):近日,石泉县法院审理一起李某无开发能力,以融资方式开发旅游项目,将项目资金给女友买车,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数罪并罚被判刑二年,案件上诉后维持原判。

陕西省汉中市籍贯李某(化名)自小出生在农村,初中毕业后,在外闯荡几年,看到陕南高速路和旅游开发需要劳务,先后在陕西汉中劳务公司打工,因和劳务公司老板建立了私交,后在西安设立了劳务分公司,从陕南招聘一些农民工从事工地的劳务,但混迹多年,也没有成为其家乡人传说中的大老板。2014年7月11日,李某在西安市注册登记一旅游公司,登记注册资本1700万元,自己为法定代表人。为了开发某县旅游景区项目,2015年10月28日,李某又注册登记一个旅游公司,注册资本1700万元,自己为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28 日,公司股东变更为二人,李某持97%股份,认缴出资1649万元,出资时间2065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开发旅游项目。该公司两个股东并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具备独立开发项目的经济实力,欲通过融资方式开发项目。


2017 年7月13日,李某获得某县一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意向,李某先后自己设立的两个公司的名义,同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的个人签订项目内部工程分包协议,收取多名分包承包人的工程保证金。分包项目仅有2项实际进场施工。后当地政府发现李某在规划未评审、手续不全、用地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施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停工后该工程至今未完成评审,再未重新开工。

李某在某县欲开发旅游项目时,认识女友与陈某(化名),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为了讨取女友欢心,李某将收取赵某施工保证金时,让其将资金转账到女友陈某银行账户中,李某将其中11.42万元用于陈某购买宝马牌汽车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余款被李某取现用于公司和个人生活开支。

由于李某的开发旅游项目,在手续不完备情况下,导致分包人垫付了工程保证金,组织工人施工后,分包人拿不到工程结算款,再无力垫付部分个人工资,先后有43名工人工资39.3969万元被拖欠,经劳动部门责令李某限期整改,发放个人劳动报酬,而李某始终无力支付,劳动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局以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后,李某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7万元。

石泉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设立公司后,未及时开设公司账户,公司管理混乱,也未建立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公司与个人财务管理混同。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出资。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11.42万元,私自给女友购车,在和女友分手后,出具将车无偿赠与女友的协议,属于私自处分公司财产,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开设的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人承包建设,不履行认缴出资义务导致中瑞公司无能力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39.3969万元 ,且在人社部门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避而不见,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在审理期间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可从轻处罚。石泉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6.3969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工程领域里乱象丛生,特别是最近在国家振兴乡村背景下,旅游开发项目中,一些从来没有从事过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人员也充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罪犯,打着承包工程,以民间借贷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本身已经高利贷缠身,不具备还款能力,仍然以民间借贷方式招摇撞骗,借款采取借新还旧方式,拆东墙,补西墙,被以诈骗罪定罪。这种案例,在我院已有一起诈骗罪定罪上诉终审维持原判。李洲以上案件,虽然本人深陷牢狱,但一些同他签订施工共同的人员和涉及本人的民间借贷案,已经涌入法院。案件即使判决后,也面临执行难。李洲的旅游项目开发,经济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经济活动的冰山一角,他的案件和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诈骗案,带给受害人、集资参与人的是本金血本无归,农民工拿不到劳动报酬。劝诫一些普通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能被高利息蒙蔽了双眼,打工要看施工的企业是否正规,是否具备施工资质,防止务工后长期被拖欠工资。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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