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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线

挂车司机身体不适,老板“辛苦”无证追“效益”

2021/8/9 10:13:37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谢兴强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谢兴强) 为持续做好G4216蓉丽高速公路仁孝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专项行动,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群众高速出行营造安全稳定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2021年8月4日晚,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十一大队在井研收费开展夜间交通违法专项行动中查获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当晚20时30分许,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为川L3***8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例行安全检查时,驾驶员刘某华神情异常紧张,向民警谎称自己的驾驶证忘记携带了,于是民警通过移动终端人脸识别确认刘某华身份证号码,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驾驶员刘某华无法再编造谎言,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驾驶证因为交通违法已经被扣留。在民警的进一步调查中发现,驾驶员刘某华2018年在成都金牛区因使用“假的”(伪造、变造的)行驶证被查获,扣留了驾驶证,违法一直未处理,而后2020年在夹江县又因准驾不符被处理了12分,目前,刘仕华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B2,且状态显示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审验、记满12分、扣留、停止使用,属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

面对违法行为,驾驶员刘某华向民警连忙求情解释,川L3***8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是自己和朋友共同出资购买并聘请了驾驶员,由于当天驾驶员临时身体不适无法驾驶,但是明日装运任务又已经安排,于是自己就连夜冒险驾驶该车从仁寿出发到乐山准备明日装货,刚出收费站就被执勤民警查获。


最后,民警对驾驶员刘某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依法开具了违法处理通知书,他将面临罚款1000元,并拘留十五日内的处罚。

高速公安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很难获得任何法律保障,请广大驾乘人员切勿追求一时的利益违法出行。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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