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法院司法

法官有话说 | 离婚约定“零抚养费”,未成年子女能否维权?

2021/11/16 9:43:02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李远银

本网讯(徐庆涛 李远银)

案情简介

2011年,原告钱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与被告钱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年仅5岁的女儿钱小某随母亲赵某生活,钱某不承担抚养费用。2021年已经15周岁的钱小某将父亲钱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钱某每月承担30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钱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情绪激动,认为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钱某念在孩子跟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而自己不承担抚养费的份上,故在财产分割上让了步,现在赵某怎么可以背信弃义?而母亲赵某表示,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吃穿住行等各项费用急剧增加,每年动辄好几万,而且为了照顾孩子上学还专职在家负责起居及接送,无收入来源,被告则生活条件优越,有条件也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条规定的“必要时”,即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协议签订后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子女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明显增加等重大情况的发生。除非有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增加抚养费的特定情形外,均应尊重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约定的效力,不得随意变更。

处理结果

考虑到钱小某即将结束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中,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教育及减少当事人诉累角度出发,法官多次进行调解。经过法官明理释法,多方劝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钱某每月给付原告钱小某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并当庭给付当年抚养费。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对自身经济状况及独自抚养孩子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该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若后期又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一律支持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损法律的效力及权威。故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后子女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重点审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必要时”。

法官寄语

婚姻有变,一别两宽,但孩子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为人父母不仅是有了“爸爸”、“妈妈”的称谓,更是一种法律责任。故在处理婚姻事宜时应慎重对待孩子的抚养等各项离婚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首页|电脑端|网站地图

法治廉政网视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