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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全省法院开展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

2021/11/19 10:30:19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吴莹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吴莹) 2021年11月18日上午,四川三级法院同步开展“全省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向人民群众充分展示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成果,向社会各界全面展现执行条线教育整顿成效。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能出席活动,省法院教整办、行装处、宣教处和执行局“两庭一处”负责同志参加活动,全省4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律师代表、新闻记者到场见证活动,187家中基层法院分别开展执行案款发放活动。


根据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活动采取“线上发放+线下发放”和“线下集中发放”两种方式。有26家法院采取执行人员与财务人员同场线上集中发放,57家法院采取邀请部分案件当事人到执行指挥中心参与线下集中发放,104家法院采取送款上门方式发放,共向2624件案件的2494名当事人发放执行案款7.59亿元,传递了全省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和温度,营造了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凝聚了破解执行难题的信心和决心。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感受公平正义”专项活动为抓手,持续凸显执行案款清理发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先后开展查控财物集中清理处置行动和执行案款集中清理行动,截至11月10日,正常发放执行案款254.96亿元,涉及案件19.74万件;清理发放超期30天未发放执行案款215.12亿元,涉及案件9.99万件,超期未发放执行案款全部清理发放完毕,圆满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目标任务,并保持执行质效向上向好的积极态势和全国第一方阵排位,为此次案款集中发放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部分执行案例】

赡养不容“欠费”——高坪法院为九旬老人“上门服务”

11月18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追索赡养费案件,执行干警“上门服务”为九旬老人送去司法温暖。

【案情简介】

申请人邓某甲育有三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9年5月,因邓某甲年老体弱多病,已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三子女遂将其送至老年公寓养护。从2020年1月起便无人为邓某甲缴纳每月800元的养护费,到2021年6月,邓某甲已拖欠老年公寓养护费一万余元。由于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申请执行人生活无着落,便将三人起诉至高坪法院。法院判决三子女缴清拖欠的养护费用并每人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400元。判决生效后,三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老人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中,执行干警通过与被执行人通话、面谈等方式,多次释法明理,希望其能自动履行,但三名被执行人相互推诿,均无给付之意。执行干警随即对三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在发现三人均有存款的情况下,考虑到家庭和睦、缓解矛盾,执行干警告知被执行人希望其主动到老年公寓看望母亲,缴纳相关费用,待处理完毕后,法院将为其解冻存款,但三子女仍然不予理睬。鉴于此,执行干警果断采取扣划存款的措施,执结了该起追索赡养费案件。考虑到老人年迈行动不便,执行干警便送款上门,将赡养费亲手交到了老人手中。

【法官呼吁】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千万不要让赡养“欠费”,让亲情“停机”。对拒不执行赡养费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高坪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出对策,加强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将执行强制性与司法温情度相结合,坚持真真切切为民办实事,努力获得群众实实在在的点赞。

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建公司)与四川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某大桥劳务分包合同》,蓉建公司将其中标的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路桥公司,项目完工后双方就案涉工程结算、已付款对账问题及欠付款数额、付款时间等问题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后路桥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蓉建公司诉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路桥公司应支付蓉建公司工程款212951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路桥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蓉建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核实到路桥公司在案外人处有应收工程款,遂立即冻结、提取路桥公司应履行的部分,目前该案已执行到位152.63万元。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建筑企业,双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举步维艰,为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案外人沟通联系,掌握案涉项目总体工程款付款进度,在案外人的积极主动配合下,案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该笔执行案款将很大程度上解决蓉建公司的财务资金缺口,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泸县某联营汽车队申请执行白某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

2003年至2006年,泸县某联营汽车队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诉讼,起诉入户挂靠车辆的十名被告,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垫付养路费等各项费用168110元。在2004年首次执行过程中,因各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10月,时隔17年,泸县某联营汽车队向泸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当年作出的判决书并未要求载明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准确身份信息,与各被执行人早已失联,且被执行人遍布叙永、古蔺、合江、贵州等地,虽然该十案执行标的仅在几千至一万元不等,但如何确认被执行人身份、如何立案执行成为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泸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这10份恢复执行申请书后,深知执行不易。但越是不容易,执行法官们越是希望通过今天更科学更有效的执行措施将案款执行到位,填补长达17年“执行不能”的遗憾。执行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仔细查阅了全部诉讼和首执卷宗,找出被执行人的身份材料,再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逐一核实,并让申请执行人仔细辨认,最终准确锁定被执行人,在一个周的时间内迅速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反馈信息,不断尝试联系被执行人,一旦与被执行人成功联系,首先核实其身份,确保执行对象准确无误。截止2021年11月,已全部准确查找到被执行人,先期通过查控系统成功足额扣划到位5案案款31629元。2021年11月18日,泸县人民法院开展案款集中发放活动中,申请执行人现场领取了其中1案的案款7000元。

“大数据+”的社会环境下,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公平,若身份信息错误必然导致执行措施的错误,极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执行部门主动作为,借助公安机关人口管理职能,积极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大胆立案,为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扫清障碍。在执行过程中,谨慎实施、小心求证、慎用职权,确保在被执行人准确的情况下采取各项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长达17年之久的执行案件,重新得到有效执行,成为泸县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的又一典型案例,也让申请执行人从执行人员耐心、细致、认真、热情的工作态度中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泸州市江阳区某服务中心、陈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泸州市江阳区某服务中心、陈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20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泸州市江阳区某服务中心和陈某行处以罚款650000元。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泸州市江阳区某服务中心、陈某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只缴纳了250000元罚款。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50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2021年9月24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中,古蔺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某服务中心和陈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2021)川050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罚款。在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两期履行,每期缴纳200000元罚款。11月17日被执行人陈某主动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缴纳了20万元案款。

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实施,对推进案件的执行至关重要。该案在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后,被执行人立即主动联系申请人,履行了部分案款,提高了案件的执行效率,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彭某、谢某等20人申请执行叙永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

彭某、谢某等20人申请执行叙永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系列案,因矿业公司在2016年被叙永县人民政府关闭后,政府组织多部门对矿业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关闭奖补资金进行分配,但直到2021年普通债权的分配方案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21年2月,叙永县人民政府将未清理的案件移交叙永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接受案件后,与叙永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查找相关煤矿关闭的相关文件,把握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的用途精神;通过与债权人进行认真交流,听取对关闭奖补资金分配的意见和建议。执行局专门召开会议,对剩余关闭奖补资金的分配进行讨论后,确定了对剩余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将该方案与债权人进行商讨后取得一致意见,实现了矿业公司关闭奖补资金的顺利发放。

该案分配涉案金额较大,共计有1900多万元,涉及的当事人多且时间长,当事人情绪较大。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多次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设身处地的为债权人办实事,从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终于沟通协调出满意的分配方案。

余某、胡某申请执行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司法救助案

2020年11月16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5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胡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57713.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2021年4月14日,余某、胡某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赔偿物质损失人民币757713.5元,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采取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74.42平方米,经网络询价价值为376713元,设定有抵押,抵押借款本金为20万元,抵押权人正在行使权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陈某所有的住宅涉及抵押,抵押金额20万元,查明情况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积极与上述房屋抵押权人泸县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胡某、余某沟通协调,最后双方同意由泸县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先行主张权利,剩余价值分给胡某、余某。执行法官又先后走访了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街道南苑社区居民委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四面山镇金龙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到胡某配偶已于2014年去世,胡某本人又患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梗死、高血压(3级很高危)、低钾血症等多种疾病,生活较为困难;余某未成年,正在就读初中,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经济困难。该案虽控制有房产,但经网络询价明显不能足额赔偿本案受害人,而且抵押权人正在行使权利,目前正是申请执行人困难之际,经报请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决定,给予胡某、余某司法救助29900元,11月18日上午,该款已发放到位。


执行过程经穷尽手段,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而且申请执行人正是老需所养、幼需所教的关键时期,建议给予司法救助,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当事人身边,既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也让他们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温暖。

保障金融安全,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4月至10月,云南金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就与众多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仲裁裁决并调解结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云南金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依据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34件,数量众多,被执行人向云南金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金额高达两千多万,涉及成都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高新区多处房产抵押物,多位执行法官充分利用线上互联网科技手段和线下实地查看标的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和拍卖平台,对涉案标的房产进行查封、评估和拍卖,多次赶往标的现场实际查看,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加大对抵押财产的处置速度,实现二十余件案件的顺利执结,一千六百万案款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

案件处置难度大,以物抵债终执结

2019年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签订《宝泰豪升特定资产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之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转让特定资金收益权,并签订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未履行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规定的义务,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申请成铁中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但拍卖标的物尚需补充评估,于2020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29日,申请人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具备对拍卖标的物补充评估的条件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予以评估、拍卖,并多次赶往现场查看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已停工,并存在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债权3400余万,处置难度较大,经二次司法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价而流拍。考虑到该项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牵涉利益广泛,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协商,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该项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以物抵债,以该财产的二拍起拍价230650000元抵偿债务184890046.02元,差额财产用于支付抵债财产上的优先受偿债权等,184890046.02元全部执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该案是为群众办实事、感受公平正义活动的生动体现。

财产快速处置,彰显为民情怀

2014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李伟强、倪显冬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并办理了抵押。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成铁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259281.89元。本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诚信路199号3栋1单元26层2606号房屋。执行过程中知晓被执行人11岁的儿子于去年五月查处恶性脑肿瘤,已经手术、放疗,现在家休养。治疗花了大量的费用,才导致银行按揭断供,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今后还要进行持续的治疗,确实没有能力还银行的钱了。承办人得知这个情况后,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快速处置抵押房产,拍卖成交后,扣除案款等费用后,将剩余拍卖款一百余万元立即转到被执行人指定账户内,以供其治疗所需。本案足额全部执行到位。该案的处置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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