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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当初既不履行又不申报 最终不仅还钱还被罚款

2018/8/17 17:52:25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深圳讯(李佳芳):近日,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飞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6194号民事判决书,飞X公司应向郑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因飞X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郑某向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4执30159号。在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于2018年1月向被执行人飞X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该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如未能履行,则须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该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飞X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主动履行,亦未按要求申报财产。福田法院遂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7)粤0304执30159号罚款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飞X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亦未清偿完毕所有款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恶劣,决定对飞X公司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复议案件审查情况

飞X公司不服福田法院罚款决定书,向深圳中院申请复议称:一、该司在一年前就已停止营业,未有任何收入,无财产可以申报,而非故意隐瞒不报;二、该司将收到的法律文书转律师处理,但律师未曾通知该司进行申报财产,该司亦不懂,并非故意不申报;三、该司已筹集款项并转入福田法院账户,债务已清偿;四、该司就生效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18)粤民申239号,存在改判可能。综上,请求撤销福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飞X公司在执行法院向该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后,既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亦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福田法院对该司作出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论有无财产、是否经营,均负有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之义务,被执行人关于该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申报,以及该司将法律文书交由律师处理,律师对申报事项未予告知之复议理由,显无法律依据;其次,被执行人在福田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后履行判决义务,不能成为对该司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免除罚款之理由;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作出就生效判决予以再审之裁定,被执行人称该司已申请再审,有改判可能,不能成为其不履行生效判决之理由。综上,飞X公司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就其复议申请,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4月4日,深圳中院作出(2018)粤03执复67号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飞X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福田法院(2017)粤0304执30159号罚款决定书。

法官评析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后,按照程序会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的,则应当填写财产申报表,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以供人民法院审核。

对于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将其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则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就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结合本案例,需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一、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有无经营、有无财产,均应按要求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本案中,“无财产”不能成为被执行人飞X公司免除其申报义务的理由;二、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自身的义务,不能转嫁他人,飞X公司主张该司收到法院文书后转交律师处理,而律师未告知该司需向法院申报财产,非该司故意不申报,这一意图“转嫁责任”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三、只要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判决义务、不按要求申报财产,人民法院即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履行的,并不能反过来成为免除先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本案中,飞X公司虽然在福田法院对其罚款后履行了判决义务,但不能就此免除先前的罚款;四、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后,会向申请人下发受理通知书。但受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并不等同于决定对生效判决予以再审,不产生阻却执行的效果。只有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可进入再审程序的,人民法院方作出再审裁定,裁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作出上述裁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方可中止,本案中,虽然飞X公司主张该司就生效判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上级法院并未作出再审裁定,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并免除对该司罚款措施的依据。

从飞X公司之后将判决款项付至人民法院账户的行为可以看出,该公司完全有能力履行,但却心存侥幸,认为其不履行也不会有什么后果,结果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不仅最终支付了判决确定的款项,还被人民法院罚款5万元,真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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