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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四川省高院发布工程建设领域“民行衔接”典型案例

2022/1/19 9:55:39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李刚 周靖

本网讯(李佳芳 李刚 通讯员 周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月17日召开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并通报了各部门衔接联动情况。

据介绍,2020年4月3日,省高院与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等等八家行政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本报此前曾做报道),就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正式建立。

自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以来的近两年来时间里,全省三级法院共向行政机关移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及违法线索258件,除仍在处理的案件外,行政机关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137件。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固化沟通常态机制,充分发挥联络员职能,由联络员负责衔接联动机制的日常沟通与协调,以确保衔接机制运行通畅。

经梳理,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个,涉及成都、遂宁、雅安、眉山、南充等地。案例中,相关地区在内的行政机关对于法院移送的违法案件反应迅速、沟通顺畅,严查严惩,给相关企业及人员予以震慑和警告,行业规范效果明显。本报选取其中一例予以报道。

案例点击

一、孙福传等五人(公司)与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光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五案

【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孙福传等五人(公司)与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赵光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五案时,查明天盈公司将物流港天星坝片区棚户改造天星安置小区(一期)公租房工程发包至宏胜公司,而赵光烈借用宏胜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前述工程,并将外墙保温及外墙漆等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孙传福等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及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宏胜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存在将企业资质证书出借给个人承揽工程的行为。2020年12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发函移送至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线索及所附证据材料后,即予调查处理。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明并认定,宏胜公司将物流港天星坝片区棚户改造天星安置小区(一期)公租房工程转包给自然人赵光烈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对宏胜公司作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08 600元、罚款33521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

在推动建设工程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意发现衔接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十一家市级行政机关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并确立了“点对点”的集约移送方式优化工作机制,即全市法院发现的建设工程违法情况统一归口报送至中级法院,再由中级法院统一进行同级移送,再由同级行政机关根据移送情况进行案件处理的再分配,通过此方式,避免了移送工作中的重复、错位、错误移送,确保了移送的精准度和高效率。与此同时,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注意与行政机关建立定期的跟踪反馈机制,法院定期与行政执法机关联系,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法院,实现了信息互通互动,通过共建共治,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黄绍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黄绍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宏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普宏公司将其承建的成都地铁九号线中的锦城大道站主体工程中的木工支模、拆模板、脚手架搭拆、混凝土浇筑、保养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黄绍松,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2020年9月,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向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发送《违法行为司法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移送至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立案调查。2021年8月,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普宏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法分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上的罚款的规定,对普宏公司按照工程合同价款0.8%处以罚款10240元。

【案例解读】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通过此案的移送与处理,使建设工程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在成都高新区落实落地。针对衔接联动机制实际运行过程的存在的移送链条不畅、沟通衔接不足等具体问题,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先后与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召开三次联动工作座谈会,在“补链强链”上深耕细作,确立对接专员、线上移送渠道、研讨会商制度等,建立起高效运转的府院联动机制,为持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供了范式。本案涉及的地铁工程系事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通过衔接联动机制对市政工程领域行业乱象予以严查严惩,给相关企业及人员以震慑和警告,行业规范效果明显。本案被四川法治报、川观新闻、新浪网等媒体争相报道,同时被众多工程建设领域公众号转载,引发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及热烈讨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鄢小东与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施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2020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鄢小东、古世明与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山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巴山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禁止违法分包工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关于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等相关规定,认定巴山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程。2020年12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鄢小东与巴山公司、施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与前述案件存在关联,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巴山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相关规定,向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相关规定,向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发送《司法建议书》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同时进一步分析该案反映出涉农村基础道路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五个问题并提出三条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处理结果】

简阳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简阳市人民法院的移送材料后即书面回复:将立即调查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2021年11月16日,简阳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巴山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0日,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将处理结果函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已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拟罚款并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扣信用分。2021年12月2日,巴山公司缴纳罚款20000元。

【案例解读】

本案通过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体现了司法与行政衔接联动对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乱象予以严查严惩,起到了较好的行业震慑和规范效果。简阳市人民法院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后,进一步研究人民法院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机关过程中存在的堵点,在简阳市“府院联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上提出《简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移送机制的建议》,简阳市“府院联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高度重视,议定明确了法院就道路、乡村、房屋、厂房等领域衔接联络的具体行政单位,并明确已移送的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单位和处理期限,将建设工程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机制落到实处,对简阳市后续加强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进一步整治建设工程行业中存在的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乱象起到了较好的推动和完善作用。

四、张显强与四川和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2021年9月,汉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显强诉四川和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鸿盛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和鸿盛达公司中标四川省汉源县湖光半岛·星河湾售楼部劳务分包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杨清高、马正武实际施工。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关于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单位之规定,认定和鸿盛达公司涉嫌违法分包,并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向汉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汉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汉源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后,高度重视,庚即展开立案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的结果移送至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2021年9月15日,汉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之规定认定和鸿盛达公司在承建汉源县湖光半岛·星河湾售楼部项目时存在违法分包行为;2021年9月28日,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和鸿盛达公司的上述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上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和鸿盛达公司处以罚款51000元。

【案例解读】

汉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转包与分包行为只有审查权没有执法权,而汉源县综合执法局对违法行为只有执法权没有审查权。汉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收到本案违法行为线索后,及时对和鸿盛达公司的违法线索进行审查,并作出分包行为违法的认定。在此基础上,汉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又进一步将违法行为进行再次移送,最后由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汉源县通过此次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及两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审查和执法,形成了民事司法移送与行政审查、行政执法三方的衔接共治。此外,本案的处罚结果通过行政单位的官方网站及“汉源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不仅震慑了违法单位和个人,也向全社会彰显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衔接联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转包分包行为进行深度治理的态度和决心。

五、杨小平与神州精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杨小平与神州精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精益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神州精益公司将其承包的朱德故里客家民宿博览园建设项目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杨小平个人承建,实质是杨小平借用神州精益公司的资质及名义承揽工程。神州精益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企业资质及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及仪陇县人民法院与八家行政机关联合出台的意见,于2021年11月10日向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立案调查,并对神州精益公司负责案涉项目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经调查发现,本案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遂对该企业采取了诚信扣分的处理措施。2021年12月7日,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神州精益公司发出《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认定神州精益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规定及《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F-2-05条,拟对该公司不良行为作出扣减诚信分值6分的处理。2021年12月16日,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神州精益公司发出《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扣减神州精益建设有限公司诚信分值的通知》,通知该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扣减诚信分值6分。

【案例解读】

在省级层面印发通知、建立起省级层面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后,仪陇县积极行动,仪陇县人民法院与八家行政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细化明确了全县联动衔接机制的具体要求。仪陇县人民法院将本案违法行为移送仪陇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后得到高度重视,仪陇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庚即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本案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期,本案不能再对相关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但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行政处罚,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给予诚信扣分处理,也能对不良行为予以惩戒和警示,并彰显执法机关整治行业乱象的坚定决心。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不良行为记录应用的规定,信用积分满分100分,分值越低影响越大,轻则(80分以下)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重则(60分以下)由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并且不良行为记录对招投标活动、主管部门荣誉表彰和建工领域的行政审批均有不利影响。本案经仪陇县人民法院在仪陇县、南充市进行宣传及推送,在仪陇县乃至南充市范围内对建工领域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六、何江南、曾羽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和移送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何江南、曾羽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付建忠、郭明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华南公司、安装公司涉嫌将其承建的银林·御景湾商住小区主体工程以挂靠形式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付建忠、郭明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企业资质及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依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2021年11月3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向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违法线索移送告知函》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上述告知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经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最终确认华南公司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安装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华南公司、安装公司的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决定不再对违法企业和自然人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华南公司、安装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华南公司、安装公司的负责人和相关自然人进行了约谈处理。

【案例解读】

该案系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利用衔接联动机制移送违法线索第一案,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悉移送线索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迅速处理,仅在五日内便反馈处理结果,提振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建工领域持续深化衔接联动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本案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已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企业在接受调查时积极配合,故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企业采取了约谈措施。行政机关对案涉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主要是通过约谈沟通、宣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及时指明案涉企业和个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和规范。约谈措施充分展现了新时代行政机关宽严相济和惩教结合的柔性执法新理念,符合新时代多元共治的治理思路,有力促进了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的自我反省,有利于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各主体树立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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