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讲堂
夫妻之间,哪些债务是“我的”,哪些债务是“我们的”?
2022/3/3 9:56:12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李远银

本网讯(徐庆涛 李远银) 都说夫妻之间谈钱伤感情,那么夫妻之间到底有没有明算账的必要呢?接下来,小编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先后多次向被告王某出借款项共计65万元,张某认为王某只是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是其丈夫林某及林某担任法人代表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故起诉王某、林某及公司要求还款。诉讼中林某对借款一概否认,且拒不出庭。
经调取王某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务往来明细,在张某与王某的债务发生期间确实无王某与丈夫林某及林某公司的转账交易记录,王某亦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借款或用于共同生活。张某提交所有借条署名均为王某,借款也全部直接转入王某个人账户,王某予以认可。后经协商,张某撤回对王某丈夫林某及林某公司的起诉,王某自愿分十一期支付借款及利息。

法官析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以下情形属于个债,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下情形虽然未夫妻共签,但只要有证据佐证,仍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虽然未有对方的签字认可,但该借款明显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单方借款且超过家庭日常开支,但经营所获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举债后,配偶主动归还借款的行为足以表明该配偶对债务既明知,又自愿承担,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寄语
夫妻之间在相互扶持、帮助的同时,也应妥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厘清“我”和“我们”的债务的界限,算好明账,尽量做到个债独立、共债共签,凡事留痕,保存证据,以防因债务问题影响夫妻关系,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