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普法讲堂

普法小课堂|警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就在我们身边

2022/5/27 9:59:52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刘玉凤

本网讯(徐庆涛 刘玉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什么?

没听过?不了解?

感觉离自己的生活很远?

不!犯罪就在你身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湖北省荆州市人龚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还将自己注册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并帮助进行身份验证,从中获利500余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其提供的账户进账达500余万元,其中多笔资金涉嫌诈骗。最终,龚某被旬阳市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与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密码绑定形成的网络支付账户(俗称网络“钱袋子”),一旦被别人掌握,不经本人同意也可完成网络支付。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正是因为诈骗犯利用他人的“钱袋子”完成支付结算,逃避处罚,致使犯罪活动发现难、查处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设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为了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利益链条,维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提示

目前此类案件涉案人员有犯罪集团引诱在校学生群体参与的倾向,请广大家长和学校老师做好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学生自身也要提高警惕性,对任何请求收购、出借银行卡和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大声说“不”!(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首页|电脑端|网站地图

法治廉政网视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