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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草丛、垃圾桶变成毒品交易点!男子贩毒获刑15年!

2022/6/27 10:17:45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刘小荣

本网讯(徐庆涛 刘小荣) 西安籍男子贩卖毒品59克,被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00元。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在他人处购买毒品后,再将毒品分装后以每小包毒品以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多名购毒者。购毒者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郭某付款后,郭某将毒品藏匿于速递易柜或小区路边草丛、垃圾桶等隐蔽处,通过手机向购毒者发送毒品藏匿处的位置信息、取件码、小视频、照片引导购毒者自行取走毒品。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郭某自2019年7月至12月共贩卖给他人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9克。

陕西省旬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近年来,旬阳市法院依法审结了多起涉毒案件,通过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体现了旬阳市法院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坚强决心,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成果,为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也告诫广大群众对毒品保持高度的警惕,也告诫广大社会公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陕西省旬阳市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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