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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不履行生效判决丨拘留十五天,罚款5000元!

2022/7/22 10:35:42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南方


本网讯(徐庆涛 南方) “被拘留人张某,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按规定报告财产状况,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如下:对张某拘留十五天,罚款5000元。”近日,旬阳法院执行局干警顶着烈日暴晒和高温的烘烤,将“不守信”的被执行人张某送进看守所。

案件背景

申请人陶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执行人张某需偿还陶某本息合计约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期履行,陶某遂向旬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通知被执行人张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张某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后,仍不按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旬阳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张某拘留十五天、罚款5000元的拘留处罚决定。


拘留工作

为了不耽误拘留处罚决定的实施,执行干警顶着烈日的暴晒和四十多度高温的烘烤,辗转在医院和公安局之间,对被执行人进行体检等拘留准备工作,经过几小时的奔走,在身上制服数次被汗水湿透又晒干之后,终于带被执行人做完体检等所有项目,在夕阳余晖中将被执行人张某送进了看守所。


通过对被执行人张某的处罚,充分说明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不容侵害。如有越雷池者,无论寒冬酷暑,还是跋山涉水,虽艰必惩。在维护法制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旬阳法院执行干警用自己的辛勤与汗水践行着自己的初心与誓言。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陕西省旬阳市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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