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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相信“钱生钱”?损失两万元!

2022/8/22 11:15:43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陈芳

诈骗or盗窃

相信“钱生钱”

损失“两万元”

警惕!!!

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本网讯(徐庆涛 陈芳) 2019年4月5日,湖南籍男子付某在旬阳运输公司附近与薛某搭讪,并以自己能“钱生钱”为骗局取得薛某信任。次日,在某宾馆内,付某让薛某,将现金27000元举在头顶祈祷,趁其不备时,将薛某所带现金予以掉包窃取,后逃离现场。

旬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某虽然以诈骗之术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但在获取27000元现金时,却采用的是趁被害人不备、秘密掉包等手段将被害人现金盗走,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付某向被害人薛某退赔27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正是靠自己双手勤奋创造美好生活的年纪,却萌生贪念,只想不劳而获,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薛某本是拿着“养老钱”享受生活,因一时兴起被人蒙蔽,没有“钱生钱”,反而丢了本钱。

法官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陕西省旬阳市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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