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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风采

基层人民政府参与乡村治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2/11/8 17:11:12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唐圆 柳林满

本网讯(唐圆 通讯员 柳林满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法学会交流研讨活动顺利举办。交流活动中,岳西县人民法院中关法庭庭长柳林满,对作为乡村治理组织者的基层政府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成因及防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岳西县人民法院中关法庭庭长柳林满

柳林满庭长首先介绍了蒋黎明课题组撰写“中部基层政府参与乡村治理法律风险及防范”为主题论文写作背景。基于近几年岳西法院审理了不少基层政府因乡村治理活动引发民事纠纷的案件,课题组归纳出基层政府因乡村治理活动引发的民事纠纷,呈现出涉案数量逐年上升、涉案现象普遍、涉案领域广泛、政府作被告案件占多数等特征,由此引发思考,总结了基层政府涉民事案件多发带来三大客观危害:一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不利于乡村诚信体系构建;二导致政府效率降低,乡村治理效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三导致乡村治理有效性欠缺,加大了乡村稳定风险。

课题组通过解剖四个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基层政府所涉民事法律风险四大成因:角色越位——以组织者之身行实施者之事,因应“压力型体制”的影响,在乡村治理中,把组织者、管理者的地位与民事行为主体地位相混淆,做了不该做的事;角色缺位——民事义务怠于履行,职责意识不强与资源匮乏交相作用;角色错位——习惯用行政管理代替民事行为,主体身份多元意识不明行为不适;“全能政府”——基层政府权力边界不明晰,引起民众对服务型政府认识偏差。

最后,就乡村治理中基层政府如何减少、防范民事法律风险,提出建议:(一)基层政府必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政府法治化治理水平。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的民事活动中,应以法治为基础,依法规范自身民事行为。(二)用自治保障人民利益,减轻基层政府治理压力。让基层政府实现从“全能型”到“有限型”政府转变,将自身职能范围内的乡村治理事务办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三)让德治提供支撑,增强基层政府纠纷预防能力。

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实现乡村有效治理需由政府主导,司法机关、全体村民等多主体协同共治,从法治、德治、自治多角度综合发力。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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