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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

没签合同,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2022/12/21 9:53:33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

本网讯 小到垃圾清扫、绿化养护,大到房屋维修,物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曾与小区物业打过交道。但是,难免有矛盾。近日,就有物业和业主“怼”起来啦

基本案情

近日,某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区业主林某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诉称林某原先能够按时缴纳物业费但后来变着理由拒缴物业费物业人员数次电话和登门催缴无果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林某辩称自己没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内容质量和收费金额均不明确也没进行口头约定再说小区管理脏乱差物业服务不达标要求支付物业费毫无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为涉案小区履行了相应的服务义务,且林某缴过多年物业费,已实际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林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同时根据林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到涉案小区实际查看的情况,可以确认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但尚不能构成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酌定对物业费减少15%计算。关于滞纳金的诉请,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加之林某现住小区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服务,为缓和双方矛盾,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提醒

创建文明、和谐、美丽小区是业主和物业的共同责任,如物业公司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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