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公安检察

醉驾新规发布后坪山区检察院首次对行为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2024/2/6 9:53:51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刘思言 刘冰钰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刘思言 刘冰钰):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中情形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日前,深圳市坪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宗危险驾驶案件时,根据《意见》首次对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积极探索完善轻罪治理体系。

案情介绍:某日凌晨,罗某某饮酒后驾车行驶至坪山区某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毫克/100毫升,后依法定程序抽取血样,鉴定酒精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

2023年12月8日,罗某某被移送审查起诉,经由坪山区检察院常驻侦协办的检察官初步审查,建议该案适用轻罪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承办检察官迅速审查案件材料并提审罗某某,其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意见》颁布施行后,鉴于罗某某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无其他典型从重情节,结合其悔过态度及现实表现,可以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经坪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检委会讨论决定,最终对罗某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2024年1月25日,坪山区检察院举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并对罗某某进行训诫。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罗某某更多感到的是惭愧,他现场保证“不管是醉驾还是其他方面,今后绝对不会去触犯法律。”

坪山检察官提醒,不起诉并不代表“一放了之”。《意见》明确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吊销驾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以避免形成处罚漏洞。在对罗某某进行不起诉宣告后,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了检察意见,督促对罗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据悉,这是坪山区检察院首次针对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没有其他典型从重情节的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经检察委员会研究,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的绝对不起诉决定,由此确定了在辖区内对该类行为去犯罪化、去刑事化的处理原则。本案的价值,在于及时传导新价值理念,主动引导辖区公安机关树立轻罪法治思维,对同质化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不再向检察机关作刑事移送,探索以非刑罚手段处置部分醉驾行为,彻底释放刑法的谦抑性,由此完善醉驾行为的法律评价结构,降低犯罪率和犯罪标签人群数量,并优化执法司法资源配置,也是坪山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轻罪治理探索的一个结构性补充,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责任编辑:齐梓怡

首页|电脑端|网站地图

法治廉政网视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