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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米袋“撞脸”,合法维权还是恶意诉讼?看大法官开庭审案

2024/5/28 10:47:37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潘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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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潘允辉):地处“世界黄金水稻带”,吉林省自然环境优渥,水稻品质优异,是我国优质稻米主要生产基地之一,培育出众多米业加工、生产企业。然而,随着米业销售市场同质化竞争的日益加剧,个别企业围绕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包装仿冒等产生诸多知识产权纠纷,魏某某与徐氏米业公司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即是一例。

据了解,2019年8月1日,魏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2月7日获得公告授权。

2021年9月,魏某某将徐氏米业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撤诉。

2022年7月,魏某某又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氏米业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由于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宣告魏某某所拥有的稻米包装设计专利无效,2022年12月,松原中院裁定驳回魏某某的起诉。

徐氏米业认为,虽然自己生产的稻米包装和魏某某的类似,但徐氏米业早在2013年就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包装设计专利授权,按理说,是魏某某侵犯了自己的包装设计专利,魏某某明显是“恶人先告状”,利用恶意诉讼的方式打压竞争对手。于是,将魏某某告上松原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魏某某赔偿徐氏米业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11.5万元,同时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松原中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的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其赔偿徐氏米业因两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10万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不构成恶意诉讼,也不认可判赔金额,遂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29日9:00(本周三),该上诉案将在吉林高院公开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担任本案审判长。

此次庭审将通过《庭审现场》栏目央视频号,新华社抖音、快手、视频号,人民法院报视频号等平台全程直播,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杜颖将就该案进行专业解读,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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