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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根本保障

2018/9/21 15:16:31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 王 晖): 在经历了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法律体系基本完善的大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过去五年里,更是进入新时代,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就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法治进步现实,还是新的宪法修正案在“革命和建设”之外增加了“改革”以与之并列,以及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都指向一个基本事实:正是改革开放使得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而隐含在这一事实背后的逻辑是,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根本前提与保障。
      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的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之后,法治水平迅速提升这一实践便是明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更是在国家根本法的层面对这一点进行确认。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其中增加了“改革”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将“改革”添加在“革命”和“建设”之后,点出了改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作用和伟大意义。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改革是法治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法治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存在最终的完成形态。建国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从继续革命到经济建设、从政治斗争状态到改革开放状态的不断转型,转型的最终目的是进入社会主义,彻底实现法治。但是作为一种理想状态,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一旦达成就固定下来的。相反,法治建设应当是一种不断改革的动态存在,是一个国家在不断的自我认知中,持续革新的转型过程,持续完善政治治理和法律制度设计。新中国的社会变革过程以及与之对应的历次宪法修改,就体现了这种变动的持续性。
      回首四十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分水岭。此前的中国社会基本上处于继续革命状态,运动和斗争是主旋律;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从革命状态转型为改革状态,建设与发展成为主旋律。这两个阶段在对应时间段的宪法规定中有所体现。在革命阶段,首先是建国初期的过渡性宪法《共同纲领》,它的任务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随后1954宪法虽然以建设社会主义为目标,但是从当时的农耕经济发展为现代的工业经济的目标,在缺乏社会革命的推动下是不可能实现的。1975宪法和1978宪法再次提出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直到1978年之前,我国宪法表明的是中国仍旧处于无产阶级革命与专政状态。
      革命是一种例外状态,又称紧急状态、非常状态,它与法治无法兼容。同革命状态相对的是有序的规范状态。例外状态一词因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的阐述而备受学界关注。在施米特看来,法作为普遍性的规范涉及的是日常生活。要让一个法律秩序生效,就必须存在一种正常的日常生活的框架,也就是法律秩序状态。但是主权者可以决断法律状态是否生效,也就是说,当主权者或其代表宣布法律状态无效的时候,就进入到例外状态。在例外状态中,法律规范不再适用,既有的法律秩序受到悬置,此时生效的起到规范作用的是原本法律之外的内容,在这种例外状态之下,国家仍旧存在并且国家高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革命本质上就是一种例外状态,它追求根本上的变化,要求改变事物的本质。在革命状态之下,法治的实现缺乏稳固的社会基础,法律的普遍适用无法获得彻底的实现。因此,法治建设在革命阶段根本无法展开,这是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法治处于停滞状态的根本原因。
      改革不是革命,追求的是立法与变法之间的动态平衡。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改革开放掀开了序幕。它结束了无产阶级专政,中国社会自此从革命状态进入到了改革状态,开启了通向法律状态的大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点同样也通过宪法得到展现。1982年宪法否定了阶级剥削和反抗阶级剥削作为主要的矛盾,通过将“无产阶级专政”改回为“人民民主专政”,以修改宪法的形式巩固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随着党的十三大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彼时社会主义在中国的主要矛盾正式转变为,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与此对应的是,解决矛盾的方法也不再是阶级革命和斗争,而是社会改革,以及为了适应和促进社会变革需要及时做出的政治体制改革。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在“革命”和“建设”之后再添加“改革”一词,再次强调和确认了这一伟大的历史转变。
      改革为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向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不断进步与改善的弹性空间。革命状态是没有法治的例外状态,也不可能有建设。改革不等于法治建设就此进入到完美的状态,但它是能够容纳法治的一种状态,法律规范能在其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和功能。因为改革既包含了变革,又同时拥有不变的内核。不同于彻底推翻旧制度的革命,中国改革的不变之处在宪法中体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些根本坚持之外,对于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旧有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根据新时代、新形势及时作出适当的修改与调整。改革阶段的法治就是在变与不变之间寻求平衡点。相反,革命则不存在平衡,革命只会打破平衡,从而破坏法治。改革状态的最大特点在于,既有变革之处,也有不变内核,在持续的平衡状态中,给法治的存续和完善发展提供空间,是最终实现法治的坚实基础和根本保障。宪法和法律修改就是一种不触及根本坚持的变革。同时,改革也不等同于单纯的社会建设。建设只能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中,在法治的保障之下方能展开。缺乏灵活变革的建设最终只能走向停滞不前。
      简而言之,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伟大成就的密码就在于,告别革命的改革开放符合了现代性的要求,在不断建设、不断转型中,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了不起的成绩。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到新时代,它要求我们既要不忘初心,牢牢把握我国宪法中的根本坚持,同时永在路上,不断锐意进取,始终将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作为立法和变法的指针。改革开放四十年是法治获得巨大成就的四十年,坚持改革不动摇,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断进步的根本保障。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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