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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察官说 如果范冰冰凑不齐8.8亿怎么办?

2018/10/10 13:42:11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刚刚过去的这个国庆,无论你是在加班、宅在家里、还是在哪度假,相信都被范冰冰要补缴8.8亿而刷屏了。


天啊,8个多亿什么概念?有吃瓜群众摊开自己的工资条粗略算了一笔账,如果月收入为人民币8000元,不吃不喝得八千多年才能赚够8亿元……虽然范冰冰刊登了致歉信并表示“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但看来范冰冰财力雄厚,两天后网上即传出小视频:范冰冰已凑足并缴纳了8.8亿,快步走出了税务局的大门……


不知有没有吃瓜群众曾刷着手机替有钱人担心:如果范冰冰凑不齐8.8亿,会怎么办?如果范冰冰东拼西借,好不容易凑足了,但已晚了,规定期限已过,会怎么办?如果……

作为扎根一线的办案人员,下面就以深检君曾办理的几则逃税案件,跟大家八一八啊

问题一

我补缴了,但凑不齐,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在致歉信中表示将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那么,如果尽全力之后,超过规定期限仍然没有筹措到足额的资金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金将会怎样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我看来,此处的“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及受行政处罚”应当是指足额补缴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的追缴通知中的全部款项。假如范冰冰的确有补缴一部分税款,比如说只补缴了4个亿,那依然要追究刑事责任,其补缴部分税款的行为将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深圳市某网络公司涉嫌逃税罪一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8万余元,该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人民币32万余元,但仍有人民币95万余元未缴纳。虽然该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7年3月缴清了剩余的款项,但是依然已涉嫌犯罪,经深检君的小伙伴对该公司及其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及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逃税罪,依法对公司判处了罚金,考虑到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自首情节、已将全部税款等缴清,因而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问题二

我再等一等,如果公安来真的,要追究我刑事责任,我再一次性把所有款项都缴交了,不就行了吗?

敲黑板!!!补缴时间是重点。假如范冰冰还是不愿意补缴,或者有侥幸心理,先拖一拖吧,如果公安来真的,我再卖个几十套房子,钱管够,行不?


负责任的告诉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正确的答案是:迟交和少交一样,都不可以!!!


如深圳市某公司涉嫌逃税罪一案,税务机关在2013年3月向该公司下达了追缴通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立案侦查,而该公司一直到2017年1月才补缴全部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金合计人民币4756万余元。经深检君的小伙伴以涉嫌逃税罪提起公诉,法院对该公司判处了罚金,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问题三

我能否注销涉嫌逃税犯罪的单位,以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

据说,范冰冰偷逃税案发后,多家由艺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陆续宣布注销。那么,如果的确存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注销公司真的是正确的打开方式吗?注销公司真的可以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可见,虽然被注销的公司可不再追诉,但是,实施了逃税行为的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负责任地提醒您,注销公司用处不大啊,如果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况,唯一正确的打开方式就是依法及时、足额的向税务机关补缴。

问题四

是否只要税务机关不来查,我不就没事了么?

认真的网友已经发现,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当纳税人超过了税务机关追缴文书中规定的缴纳期限而不接受处理时,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只要税务机关不查处,即可成功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


思至此,部分存在偷逃税款情况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已经蠢蠢欲动,甚至想的是怎么“打点”一下,让税务机关不来查处。在此也提醒这些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快住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该办法给予奖励。


可见,不仅税务机关有依法履职的作为义务,其他单位及个人均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就像范冰冰“阴阳合同”偷逃税案中的崔永元一样,虽然相关税务机关未能在事件曝光前及时查处,但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税务机关迅速介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还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


目前,范冰冰“阴阳合同”偷逃税案已暂时告一段落,但是,随之引发的关于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讨论并未停止。我们相信,范冰冰“阴阳合同”偷逃税案不仅对影视行业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起到了较好的教育、规范和引导作用,对其他人员也都有很好的借鉴和警醒意义啊。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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