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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庭审现场】石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重大运输毒品案

2018/10/18 9:37:36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向东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陕西讯(徐庆涛 向东):“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一起重大运输毒品案件在石泉法院第一审判庭正式开庭。

被告人何某某系安徽人,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父母健在,案发前从事送外卖工作。2017年何某某送了一个“外卖”。“外卖”没送到客户手里,却把自己送入囹圄。


2017年11月19日,何某某在他人诱惑和指引下,从安徽辗转多地来到缅甸某地。于26日将货物(57粒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吞食后,走私进入中国境内,由昆明运至西安咸阳机场。被警方现场人赃俱获,经过称重,所携带毒品重302.922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涉案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由四名人民陪审员和三名审判员组成七个人的大合议庭。

案件由石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单福东承办,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善斌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意见。法检两长再次同台审理重大案件。县电视台现场报道,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同步网络庭审直播。

庭审中,在审判长单福东的主持下,合议庭依法查明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并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法庭讯问和举证质证,充分查明了案件事实。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鉴于本案案情重大,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将择期宣判。

案件庭审结束了,但本案带给人的思绪却久久难以平息。人常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不能的。人对金钱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走正道去获取金钱。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是也。这里的“道”含义很广,但最基本 “道”就是法律。违反法律去挣钱,看似能来大钱,但却是一条黑道、死道。本案被告人何某某本无劣迹,只是挣钱心切利令智昏,不辨正道邪道,盲目上道,结果着了别人的道,走上了一条通往监狱的歪门邪道,令人警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后

告诫体内藏毒者

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不珍惜生命

即使一次侥幸的运毒“成功”后

你将彻底沦为毒枭们的工具

毕竟你知道他们太多秘密

况且你还拥有“成功运毒”的经验

谁又安心放你回归正常生活呢?

等待你的终将是命丧运毒途中

或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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