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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婚约不成,退还彩礼
2018/11/6 13:00:50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陕西讯(徐庆涛):
目前,结婚前女方收取男方彩礼钱的风俗在有些地方还存在,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但很多地方仍把订婚、收取彩礼钱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数额也在不断提高,有的家庭甚至举债给付彩礼。一旦双方最终不能幸福美满的长期生活下去,则彩礼钱的返还问题常常引发纠纷。
近日,石泉法院后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俞某与蒋某201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虽然蒋某还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俞某与蒋某仍然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
为了这桩婚事,从介绍相识到订婚、结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俞某按照当地婚俗共给付蒋某各项礼钱10万余元。俞某为了婚事共对外借款8万元,本不富裕的家庭经济更加紧张。然而两人在同居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从2017年7月蒋某便外出务工,至今未回家与俞某共同生活。期间,俞某多次联系蒋某,要求蒋某回家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均遭到蒋某拒绝。
无奈之下,2018年10月俞某将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0万余元。法庭上,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庭审调查中了解到双方一些具体情况,办案法官认真聆听女方意见,并有针对性的对双方释明法理,将有关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约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作了详细的阐述。
通过情、理、法相结合与疏导,双方矛盾得到缓和,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蒋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彩礼58000元,蒋某陪嫁空调、洗衣机、梳妆台、被子等物品归俞某所有。
至此,一起因婚约财产而起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