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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四川自贡首例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首犯被判20年!

2019/1/17 9:52:22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2019年1月15日,自贡首例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法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旁听。该案由富顺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黄刚担任审判长、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晓明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自贡市首例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为充分发挥庭审实质化作用,合议庭在开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庭审重点及争议焦点,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充分、详实地展示了全案证据。法庭重点围绕是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否存在“保护伞”、各被告人定罪及量刑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及辩论,高效、完整、有序地进行了庭审。



    富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李智宇刑满释放后,以提供食宿和费用开支,清理门户树立威信,用作案方式考察胆量的形式,先后纠集未成年人辛某某、杨某某和沈某为重要骨干成员,多次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以被告人李智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李智宇以带“陪酒幺妹”提成陪侍费的方式为犯罪集团主要收入来源,并配备砍刀、弹簧刀、枪支等作案工具。
    在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智宇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成员辛某某、杨某某和沈某,以暴力手段在富顺县富世镇城区先后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作案四起;
    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智宇邀约及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二起;
    在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智宇个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伙同杨某某、沈某单独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二起;
    2018年8月,杨某某单独实施故意伤害作案一起。该犯罪集团在短时间内密集作案,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富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智宇纠集辛某某、杨某某、沈某多次共同实施犯罪,其成员较为固定,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其中,李智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是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和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以被告人李智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对其余骨干成员辛某某、杨某某、沈某,根据其各自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是自贡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通过依法从重从快判决,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信心和决心。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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