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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打骂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 被拘
2019/2/2 9:20:45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应德良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 通讯员 应德良):2019年2月1日,醉酒后打骂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民警的犯罪嫌疑人黄某辉被大亚湾区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执行逮捕。
2019年1月26日晚上20时20分许,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沿海中队民警王某、辅警黄某等人在大亚湾澳头收费站出口处处理完一宗交通事故后原地开展设卡查车勤务,此时,在附近某楼盘上班的黄某辉(男,大亚湾人)带着满身酒味,不分青红皂白就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期间还用脚踹、手扯警车门,当民警对黄某辉的行为进行劝阻时,其直接用手推搡辅警黄某胸部、还动手打了其右脸一巴掌,将其警帽打掉地上并抢走,同时黄某辉还动手打了民警王某左脸一巴掌,而后又不断对其纠缠、谩骂。
接警后的中心区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现场将黄某辉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醒酒室,约束至酒醒后对其进行了讯问。
经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经报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大亚湾区公安局于2019年2月1日依法对黄某辉执行逮捕。
部分法律条文解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规定,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