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法治聚焦

他侵吞43名清洁工的补偿金 却立不了案 后來深检君……

2019/2/20 15:16:35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李某是一家清洁公司某个项目的主管,别看级别不高,权力可不小,这个项目中43名清洁工的排班、考勤、加班、招聘、制作工资表等,都由他来负责。

可是,2017年底,公司却到派出所,对他报案了,这是咋回事?

原来,2016年这小个清洁项目到期后,43名清洁工需要办理离职补偿,大概需要13万元左右。李某就向公司建议,他可以做通离职员工的工作,这样可以减少离职补偿金,并让员工签署离职协议。公司一听,可以啊,于是给了他一些格式的空白离职协议书。

但是,没想到,李某上蒙下骗,隐瞒有补偿金而让离职员工协议书上签名、捺手印,随后拿离职协议向公司报销协议书上的补偿金4万多元。而这笔报销的补偿金,李某就拿去自己用了,一分钱没有发给这43名清洁工。

后来,事情穿帮了,离职的清洁工集体上访,于是这家清洁公司又拿出了13万元补偿给清洁工,并愤而报案。报案时,清洁公司还发现,李某将自己的儿媳妇办理了虚假的入职、考勤和工资表,向公司领取工资等共计2万多元。

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派出所受理了这家清洁公司的报案后,却不予立案。于是,清洁公司找到了深检君的小伙伴,福田区检察院,申请进行立案监督。

找检察院有用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这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啊。

检察官介入后,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请示院领导同意后,果断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要求将初查的案件材料报送检察院一并审查。很快,2018年1月,公安机关说明了不立案的理由,并报送了相关材料。

原来,侦查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不具有财务管理职能,职务便利不明显,其从公司冒领的4万多元的性质有争议,其案发时还有没花完的18000元公司可以支配,且李某自称请工人们吃了顿饭又花了3000块。虽然其冒领的20660元属于职务侵占性质,可是不到立案标准啊。

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卷材料后认为,李某费尽心思,蒙蔽清洁工取得员工签名后,向公司报销离职补偿金,这4万多元转到李某的账户之后,就在李某的非法占有之下,已经属于犯罪既遂了啊。且李某不管是事前还是事后,都没有给一分钱给离职员工。至于李某自称的请员工吃饭花了3000元,那属于犯罪成本啊,无需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另外,李某的行为引发事后员工集体上访,可以说行为的性质败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啊。

检察官对相关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进行了层层分析后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于是,通知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

李某顺利地被立案、刑拘、逮捕,检察官又引导侦查人员进一步侦查、补充证据,李某也认罪、悔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底,法院以职务侵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责令李某向清洁公司退赔人民币61764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这个案件的数额并不大,但是,正是检察官的介入,这家清洁公司作为一家非公企业,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没少费心思,特别是在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层面,检察官对于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盗窃等手段行为罪名之间的罪数形态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论证,并将司法中的常见误区——职务侵占罪与手段行为犯罪之间是特别法关系——作了法理上的解析,可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统一认定作了判例式的证成。

一个成功的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会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近日,广东省检察院公布了“全省十大立案监督案件”的评选结果,都是一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民营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经典案例,并对办案单位予以了通报表扬。深圳检察机关办理的这宗李某职务侵占案,即被评为“广东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立案监督案例”之一!

责任编辑:齐梓怡

首页|电脑端|网站地图

法治廉政网视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