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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四川省法院公布全省法院服务大局典型案例

2019/3/6 13:55:04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近年来,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治蜀兴川大局,积极推进服务大局实质化,以省法院出台的《关于为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美丽四川建设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为指导,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开展专项审判、专项执行等活动,依法妥善、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力服务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规范社会行为作用,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增进服务大局效果,推动服务大局向实质化、纵深化发展,省法院今天在全省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筛选服务大局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共8件,含刑事案例2件、民商事案例5件、执行案例1件。

8件案例分别是: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 “八大战役”,适用提级管辖,严惩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促进长江上游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雷云等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梅鑫等22人利用汇丰系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围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诚实守信、按约履责的“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延迟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义务被判承担违约责任案”;围绕加强“川字号”特色产业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傍名牌”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四川品牌建设的“大众茶业公司以商标组合形式侵犯他人商标标识被判侵权案”;围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助力有发展前景的经营困难企业破产重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综合运用市场化债转股等措施成功重整泸天化系列公司案”;围绕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分摊风险和补偿损失功能,引导现代农业企业和农户建立风险防范意识的“依法判令保险企业履行农业保险义务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案”;围绕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推“三权分置”政策落实,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的“依法准确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效力维护土地流转秩序案”;围绕民生司法保障工作,开拓执行思路,妥善解决资产处置、职工安置问题的“企业资产处置与政府招商引资扶持并重成功化解执行难案”。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该批案例予以发布。这是省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服务大局典型案例,今后还将持续发布,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和支持省法院服务大局典型案例发布活动。

谨此致谢!

全省服务大局典型案例

目 录

1.雷云等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

2.梅鑫等22人利用汇丰系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9

3.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延迟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义务被判承担违约责任案 13

4.大众茶业公司以商标组合形式侵犯他人商标标识被判侵权案 16

5.综合运用市场化债转股等措施成功重整泸天化系列公司案 18

6.依法判令保险企业履行农业保险义务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案 22

7.依法准确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效力维护土地流转秩序案 25

8.企业资产处置与政府招商引资扶持并重成功化解执行难案 28

案例一

雷云等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

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大渡河属于长江支流岷沱江水系岷江一级支流大渡河流域,为重点江河流域。汉源库区为大渡河重要水域。石棉县人民政府和石棉县宰羊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先后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2017年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禁渔期工作的通知》,确定2017年秋季禁渔期为9月25日至10月31日。2017年10月27日上午,丁永建邀约黄犁喧、何萍、彭选琼、雷云到汉源湖游玩。雷云携带特功能高效逆变器、微电脑脉冲释放仪等放在渔船上,由丁永建驾船,雷云用电鱼设备电鱼,其他三人捞鱼。彭选琼用手机拍摄了视频。案发后,经石棉县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五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四川省水产学校专家组通过观看视频,查阅捕鱼船只图片、讯问笔录等资料,认定船体内捕获的翘嘴红鮊(属于汉源库区的野生鱼类)250公斤以上,船体外漂浮水面上损失的鱼获物有400公斤以上,电捕鱼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39000元,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58500元;还造成了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间接生态损害: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击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会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电捕鱼对浮游生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危害生态安全;遭电击死亡但未被捞取的水生生物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五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5月3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公告,因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1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刑事部分后,本案微电脑脉冲释放仪、蓄电池、发动机、渔具予以没收。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刑事案件,雷云等五被告人在重点江河流域——大渡河的禁渔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鱼类,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鱼类的大面积死亡,也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破坏,严重破坏了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资源环境,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应当依法对其犯罪行为予以惩罚。结合各被告人自首等情节,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雷云、丁永建、黄犁喧二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判处彭选琼、何萍罚金三万元,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五被告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五被告人不具备进行增殖放流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方式能够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专业化修复,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恢复,依法判令雷云等五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5万元,用于修复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两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救济环境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部分重大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对九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试行提级管辖,由市检察院起诉,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并对提级管辖案件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确保依法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该案是破坏长江上游水域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由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提级管辖试点工作规定进行一审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不仅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从重判处五被告人相应刑罚,还着眼于生态环境修复,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5万元,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法院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并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现场直播庭审情况,在线点击率达13万余次,四川日报等13家媒体到场采访报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该案充分体现了法院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决心,有力服务保障了美丽中国、美丽四川建设。

案例二

梅鑫等22人利用汇丰系公司集资诈骗、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底,梅鑫以其父梅元进的名义与赵红浪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汇生行)。后梅鑫相继以他人名义设立了巴中汇生行投资有限公司等12家投资公司,并收购了广安中盈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8月,经广安汇生行筹建,又成立了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集团公司),对上述十余家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系公司)进行统筹管理。2013年2月起,汇丰集团公司及其统筹管理的汇丰系公司超出许可经营范围,以四川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9个公司及个人等项目用款方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汇丰集团公司先与用款项目方商谈确定融资金额,约定按2%-4%的月利率计算利息。项目方开设银行卡,用于集资参与人将款打入该银行卡,但该卡交由汇丰集团公司保管,项目借款方不支配该卡。汇丰集团公司根据融资项目、融资金额统一安排汇丰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通过散发传单、投放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按1.5%-1.6%的月利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汇丰集团公司以出借人代表的名义开设银行卡,用于项目方归还本金及利息,该银行卡由汇丰系公司财务人员保管使用。汇丰集团公司通过控制项目方、出借人代表等银行卡的方式形成“资金池”,项目方使用资金从“资金池”调度;项目方所归还本金及利息从“资金池”转汇给集资参与人。通过“存”“贷”利息的差距赚取高额利息差。2013年2月至2015年初,汇丰系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0.1亿余元,涉及260个项目,3万余人次。到期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共计7.2亿余元,涉及103个未兑付项目,1万余人次。

此外,2013年底到2014年,梅鑫将汇丰系公司非法吸收的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投资和购买公司、不动产等造成集资款损失3010万元。2014年6月至11月,广安正大房地产、恒立化工等九家公司未偿还到期借款。梅鑫在上述项目方借款到期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设立空壳公司,编造虚假借款项目、编造借款用途、虚假抵押等方式非法集资代偿部分到期借款,造成集资款损失1.5亿余元。2014年,梅鑫两次利用其控制的广安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虚设借款项目,通过汇丰系公司非法集资,造成集资款损失7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鑫、赵红浪、周云等22人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以汇丰系公司为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投放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梅鑫作为汇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汇丰系公司为集资工具,编造借款用途及隐瞒事实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梅鑫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红浪、周云、李勇等21人七年零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雷猛刚等8人适用缓刑,并处三十万元至五万不等的罚金。同时,对在案扣押现金、冻结存款、已变现现金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对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票,待追缴变现后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追缴17家用款项目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赃款共计60571.17万元及孳息,追缴梅鑫投入其他公司、购买房产的赃款1460万元及孳息,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追缴发放员工提成款613.68万元;追缴已兑付完毕项目的集资参与人所获利息3832.8万元,按同等原则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在执行等环节查明权属并且属于赃款、赃物后应继续追缴,按同等原则发还各集资参与人。通过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一审宣判后,梅鑫等14名被告人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依托所设立的数十家空壳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投放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贵州、广东、海南、重庆、四川等5省11市,涉及被告人22人和17家项目用款单位(个人),涉案金额20.1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3万余人次。案发时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7.23亿余元,涉及1万余人次,案情复杂,卷宗材料多达4400余册。为妥善审理好此案,法院成立了“汇丰专案”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预案,严格按照“三统两分”原则积极推动案件审理执行工作。

案件审理中,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资参与人代表、被告人亲属现场旁听庭审,通过公开庭审的方式进行生动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辨识能力。法院多方多途径积极寻找涉案赃款去向,加强与公安、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大涉案财物查控力度,在审判执行阶段查封、冻结分布于四川、贵州、海南三省 10个市(州)25个县(市、区)标的物165项,追回资金1200余万元,尽最大可能为集资参与人挽回经济损失,不仅有力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还为审理类案提供了范本。

案例三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延迟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义务被判承担违约责任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8日,四川省广元市三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益置业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得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在2011年3月8日前将出让宗地(宗地面积21900平方米)交付给受让人,并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此后,三益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了全部出让价款9220万元。2012年6月19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对三益置业公司项目一期用地进行了使用权登记,并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333.3平方米。2012年9月27日,双方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建设方案签订了出让合同。2013年12月13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对三益置业公司项目二期用地进行了使用权登记,并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566.63平方米。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2年12月、2014年5月向三益置业公司交付了部分土地,后因征地拆迁信访阻工等原因致使出让地块未及时全面交付。三益置业公司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造成其因迟延进场施工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判令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延期交地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旺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合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出让人,负有履行交付出让土地的合同义务。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未及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造成三益置业公司项目建设延迟达二十一个月,由此给三益置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向三益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2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合同日益成为政府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在行政合同纠纷案件中,行政管理部门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相关公共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可能使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该案中,法院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全面保护为基础、平等保护为核心,充分运用依职权调查、庭审调查等司法手段,准确、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和双方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清责任基础上,支持企业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既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政府重法治、讲诚信、负责任,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大众茶业公司以商标组合形式侵犯他人商标

标识被判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叶青公司)对“碧潭飘雪”(商标注册号:1969189、11451420)及“新碧潭飘雪”(商标注册号:13695518)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茶叶等。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茶业公司)经案外人—“新飘碧”“雪潭”的商标权人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许可,取得“新飘碧”“雪潭”的商标使用权,大众茶业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以上下组合形式形成“新碧潭飘雪”标识,并用于茶叶商品上,该标识与“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竹叶青公司认为大众茶业公司对“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其享有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定大众茶业公司上述行为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茶业公司的“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极易造成与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混淆,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大众茶业公司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2146元,大众茶业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加大涉农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激发农业企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助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本案中,竹叶青公司是四川省重点培养的高端茶叶企业,“碧潭飘雪”是“川字号”知名品牌,在高端茶叶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大众茶业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进行组合形成的标识,既侵犯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对竹叶青公司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也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法院依法认定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责令其赔偿损失、公开道歉,体现了严厉制裁涉“三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有利于为农业企业品牌培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同时,该案也明确了将不同商标组合使用从而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引导民事主体依法规范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案例五

综合运用市场化债转股等措施成功重整泸天化系列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其前身系创建于1959年的四川泸州天然气化工厂,是中国第一个采用西方技术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尿素的企业,被称为“中国现代尿素工业摇篮”,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曾长期保持供需两旺的经营状态,累计创造了近1000亿的产值、200多亿的利润。近年来,由于化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外部市场环境恶化、企业扩张速度过快、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泸天化集团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危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泸天化集团合并报表下资产总额为119.76亿元,负债合计128.55亿元,净资产-8.79亿元。与此同时,泸天化系列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非上市公司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均面临困境。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泸天化集团、泸天化股份、和宁公司、天华公司、富邦公司的债权人陆续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

二、裁判结果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泸天化系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遂陆续裁定受理泸天化系列公司重整并通过竞选方式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以市场化债转股为核心,以留债降息分期清偿为补充,配套实施全面的企业改革脱困及转型升级方案,实现金融债权的100%全额清偿,从而彻底化解金融机构债权风险,并全面恢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为核心思路制定了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综合运用市场化债转股、留债、一次性现金清偿等手段,在债权清偿方案设计、关联公司整体重整等方面进行了创新。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对泸天化体系内总额约75亿元的债务实施了市场化债转股,大幅度降低了整体的债务杠杆率。通过以市场化方式公开处置股票并引入重组投资人,为泸天化股份筹集了16亿元资金用于后续发展及产业的转型升级,形成泸天化股份新的增长动力。

2018年6月28日,泸天化股份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各表决组,参会人数、参会同意金额均达到100%的支持比例,开创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支持率的新高。其余四家公司均全票或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实现了各方利益平衡。

2018年8月31日,法院裁定泸天化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8年12月20日,泸天化股份的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同月28日,法院裁定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其余三家公司也正在按照重整计划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30日,泸天化集团实现年营业收入60亿元、利润总额6亿元,彻底摆脱了持续五年亏损的经营困境。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四川省第一起市场化债转股案例,也是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市场化债转股案例。泸天化系列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党委领导,积极发挥政府和法院“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在通过债务重组方案实现“债务去杠杆”的同时,积极争取政府提供相关政策和资源支持,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

同时,法院遵循“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按照“程序独立、合并审理;整体重整、分别表决”的原则依法审理本案,通过预重整模式提高重整成功率和效率,在审慎论证、多次沟通基础上,统筹推进泸天化三大板块五家公司的重整程序。重整过程中,在实施债转股及一揽子债务重组方案的同时,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从优化资本结构、盘活资产价值、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管理效能、强化科技革新、实现转型升级等多方面着手,正确认定各类兼并重组行为的效力,尊重、维护市场主体通过资产收购、营业租赁、公司合并与分立、股份转让等多种方式参与兼并重组的意思自治,深入挖掘企业重整价值和偿债资源,以市场化方式提高了资本配置运营效率,成功化解了企业危机,帮助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该案司法重整的成功,稳定了企业的骨干员工队伍,激发了员工二次创业的信心和决心,为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注入了活力,同时,为困境企业的市场化债转股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六

依法判令保险企业履行农业保险义务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案

一、基本案情

广元市恒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恒业公司)于2015年12月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保朝天公司)处投保了魔芋种植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中华联保朝天公司出具的保单上保险期间附注为“自保险魔芋出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为止”,但广元恒业公司向中华联保朝天公司递交的投保单上无该附注内容。2016年1月,因低温天气,广元恒业公司所种植魔芋发生冻灾,所种魔芋在冻灾中部分冻死,部分无继续种植价值。灾害发生后,广元恒业公司及时向中华联保朝天公司报告了险情,但中华联保朝天公司一直未出具定损报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广元恒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华联保朝天公司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投保单与保险单对保险责任的期限约定不一致时,除了能证明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外,应当以投保单为准,中华联保朝天支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赔偿标准,由于双方共同合同约定3000元/亩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最高赔偿金额,该金额仅属一个年度的保险金额,合同中还对魔芋不同生长期出险的最高赔偿比例约定为发芽期30%,复叶开盘期50%,营养生长期70%,倒苗收获期100%,冻灾发生时间正处于倒苗收获期,中华联保朝天公司应当按照倒苗收获期的赔偿比例予以赔付;此外,广元恒业公司作为专业农业公司,其在发展魔芋种植过程中,理应根据魔芋的生物特性作好预防各类灾害的防控预案,广元恒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及防护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中华联保朝天公司赔偿广元恒业公司损失283.5万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中华联保朝天公司已按照判决自动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农业产业化是实现乡村振兴,尤其是产业振兴的重要支撑,但由于其特性,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能够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升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金融服务措施。但在实践中,由于农业生产者缺乏保险意识、保险理赔难等各种原因,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十分有限,不利于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业保险纠纷案件。作为全省首例魔芋产业保险纠纷,且魔芋产业系当地精准扶贫的重要项目,案件引起了当地政府、农业部门、魔芋协会等的密切关注。法院通过对农业保险期间、标的损害金额、责任承担等的合理认定,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充分发挥保险制度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功能,使该项目渡过难关,使当地农民以及贫困群众从产业发展中得到实惠,有效助推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该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户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增强农业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为四川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七

依法准确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效力维护土地

流转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成都市仁和田园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田园合作社)租赁了邛崃市羊安镇仁和社区13、18、19、26组所承包的42.14亩土地从事农业项目等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约定转租年限为14年,租金为每年每亩900斤黄谷,以当年市场价计算,且田园合作社以一次性年付的方式在每年9月30日前计付租金。田园合作社从2015年起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三年共拖欠租金149951.4元。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仁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认为,田园合作社拖欠租金,期间将鱼塘擅自转包给他人,将其余土地闲置,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判令田园合作社返还土地,并支付租金89951.4元。

二、裁判结果

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与田园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田园合作社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对转租的旱地撂荒无法实现农业土地租赁合同目的,故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诉请解除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田园合作社未经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许可将部分土地擅自转租,故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要求田园合作社及第三人返还租赁土地的主张应予支持;此外,对广场占用承包土地的面积为1.704亩予以确认。遂依法判决,解除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与田园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田园合作社支付拖欠租金89936.68元,并返还实际租赁土地40.436亩,第三人冉某承担协助义务。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完善与否,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纠纷不断增多。四川各级法院严格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案件,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该案中,在土地流转用途方面,因承租方未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将土地抛荒闲置违背了土地流转的初衷,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法院通过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求承租方对土地平整后返还,使土地摆脱荒置及时恢复耕种,让土地资源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在土地流转安全性方面,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并擅自将部分土地转租第三方,既违背了诚信原则又给后续回收土地造成了隐患和障碍。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对合同解除后承租方的附随义务作出裁决,为农村土地安全有序流转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裁判兼顾土地用途确定性和流转安全性需求,充分体现了法院在保障基本农田制度和维护土地流转秩序、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八

企业资产处置与政府招商引资扶持并重

成功化解执行难案

一、基本案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荣县支行)与自贡市金鑫玛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制造公司偿还农行荣县支行的借款本金20217236.04元及利息,何念华、罗德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制造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义务,农行荣县支行向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荣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被执行人制造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发现该企业经营困难,无流动资金组织生产经营,拖欠职工工资200余万元,企业资产全部抵押贷款,已不足以清偿债务,但该企业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如果采取简单拍卖资产方式或“执转破”,不仅职工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拍卖资产也存在无法正常交付等风险。为实现资产优化处置,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法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对涉案企业资产处置给予政策支持,并建议将企业资产处置与政府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相结合,组织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共同清理确认企业职工工资等职工债权。

2016年4月22日,荣县人民法院制作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制造公司的全部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拍卖中,法院依法披露相关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及买受方应当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承担加大企业投入、职工权益维护等义务。2017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制造公司的整体资产(含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以1480万元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拍卖财产顺利交付给了买受方,买受方妥善解决原企业所欠职工工资问题,并优先招录原企业职工200余名。同时,买受方与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作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政府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不断深化,部分企业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陷入困境,引发诉讼乃至被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于相关企业往往存在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经营借款等多种情形,各类债权相互交织,企业资产处置变现较为困难,相关案件执行容易陷入僵局,优质资产难以及时转化为有效生产要素。该案中,制造公司全部资产抵押贷款已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法院坚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理念,拓展执行思路,创新执行模式,大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借助政府招商引资平台,将企业资产依法处置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有机结合,加强与银行、企业、职工的沟通,制定企业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债权化解和再就业方案,一揽子妥善处置企业资产、职工工资及再就业等问题,妥善执结了本案。买受方接手企业后,截至2018年底,已实际投入4000万元,基本完成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升级改造,实现工业产值2000余万元,解缴税款100余万元。

同时,为实现该案经验的可复制性,法院与当地投资促进局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资产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工作衔接的实施办法》,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制度支撑。本案的妥善执行,既为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也为类案依法处理提供了经验。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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