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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

以案说法|拒绝应诉成老赖,法律面前别任性

2019/3/28 9:34:42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刘敦 姜凯涛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徐庆涛 刘敦 姜凯涛):石泉县某村年逾七旬的前组长和前村民代表因拒绝应诉成“老赖”。3月25日,在法官积极斡旋下,经镇村多方协调案件终于得到稳妥解决。

事件还要追溯到2013年。时任石泉县城关镇某村二组村民组长的文某(化名)与村民代表喜某(化名)因为本村组修建道路,经过村两委的同意,以个人名义聘请王某驾驶挖掘机施工,欠下工程款23180元,文某与喜某在2013年6月以个人名义给王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3180元的欠条。

在多次讨要欠款仅仅得到了7000元的情况下,王某于2018年10月向石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文某某与喜某某偿还欠款。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至文某某与喜某某手中,通知其按期到庭应诉。但文某某与喜某某均认为这笔欠款是为村组修路欠下的,与己无关,因此拒不到庭应诉。法院遂按照缺席审理程序审理了此案,判决文某某与喜某某偿还王某某劳务欠款16180元。

在收到判决后,文某某与喜某某并未上诉,也拒绝履行。王某于2019年1月申请石泉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知文某某与喜某某到法院说明情况,二人也拒绝到场。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本案的合议庭认为文某与喜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故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强制执行,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冻结了银行账户,并拟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

这一下文某某与喜某某再也坐不住了,通过信访程序反映认为自己没错,法院应该主动调查而不是缺席判决,要求法院解除账户冻结。合议庭经研究后,明确告知二人:“本案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无故撤销,执行程序中也无权随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但考虑到二人新反映的情况,同意暂缓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石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单福东通过“民情三本账”了解到这一案情后,及时与石泉县城关镇和某村两委进行了沟通,了解到一些隐情,原来当年修路工程款原计划以村民集资方式筹集,因客观情况,这笔集资款始终没有筹集够。

而文某与喜某因为村组换届,不再担任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一职后,将修路集资款及有关欠款事项上交给了新的村组。他们也因此认为欠款是为集体欠的,与己无关,法院不该找自己的麻烦,所以始终拒绝应诉和说明情况。为宣扬法律权威,也为了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并且考虑到文某与喜某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难以履行判决。石泉县城关镇高度重视本案,经过协调,城关镇政府拿出专项资金支付申请人王某某的欠款。

为了进一步释法明理,解疑答惑,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走依法维权之路。3月25日,石泉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召集当事人和镇村干部参加案件办理现场会,向申请人移交了执行款,并向被执行人文某与喜某送达了解除强制执行措施通知书。同时也对二人先前轻视法律的行为给予了批评教育。旁听的村干部纷纷表示法院这个案子办的仁至义尽,也让他们懂得了只有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才能妥善维权的道理。

最终,从案件审理到执行完毕,仅仅半年时间申请人王某就拿到了被拖欠了六年之久的工程款,也从而避免让文某某与喜某某这两名高龄老人,面临因诉至贫的困境。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是司法审判的中心环节,遵守法庭纪律,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既是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的需要,更是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庭引导,在庭审的不同环节,适时表达相应不同的诉求。《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办案法官指出,本案中,文某某与喜某某对自己欠款一事有自己的理解,这需要他们当庭陈述并举证,或者以书面的形式递交法庭,而不是觉得自己有理就能无视法院传唤,更不能以一句“法院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去调查”就认为判决有误,任性对抗法律。毕竟人民法院居中判案,需要客观公正,除了民诉法规定的少数情节外,一般不主动介入案情调查,需要当事人自己举证,只有少数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举证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而文某某与喜某某既没有应诉去说明情况举出证据,也没有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调查,自然要承担因缺席审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而在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传唤他们到法院说明有关情况,这其实也是给文某某和喜某某一个抗辩的机会,但二人仍拒不到场说明情况。法院依法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银行账户,是合理合法之举,也彰显了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力度与决心。之后与镇村组织协调解决欠款实际支付问题,则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办案法官进一步指出,到庭应诉,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应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由于文某与喜某既不懂法也不敬法,既拒绝到庭放弃诉权,被强制执行时又拒不说明个人财产情况,被法院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并可能被采取如拘留、扣划存款等进一步措施。

“任性”对抗法律的后果是严重的。只有正确行使诉权,才能在面临诉讼的时候,合法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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