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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

以案说法| 法官论法说理显成效,当事人主动履行要点赞

2019/4/2 9:40:26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姜凯涛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陕西讯(徐庆涛 姜凯涛):“真是太快了,二审判决刚下来,你们就敦促对方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这省了我们多少事情啊!”4月1日,在石泉县法院饶峰法庭,原告刘某某拿着二审判决,以及被告主动给付的20.5万元标的款,感慨不已的说道。


案件还原

2017年,被告王某某(化名)夫妻应自己亲戚曹某(化名)请求,向原告刘某(化名)借款30万元,用于曹某工程所需。王某某夫妇以自己个人名义向刘某某出具了借条,并在数月后偿还了10余万元。但剩余款项因曹某工程经营出现问题,同时曹某身患重病,难以偿还。原告刘某于2018年8月向石泉法院饶峰法庭提起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夫妇认为,此笔款项实际上是替曹某所借,并且经过了刘某同意的,自己只是经手人,不应该承担债务。但此时曹某因病重离世,法庭无法查明王某某夫妇的主张是否属实,遂依照现有证据,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夫妇连带偿还原告刘某欠款本金及利息2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之后,王某某夫妇对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在得到中院维持原判的结果后,原审办案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王某某夫妇,告知其原审判决已经生效,如不按期履行判决,可能导致的强制执行后果,敦促其尽快主动履行判决。同时,针对王某某夫妇与已去世的曹某之间的经济纠葛,法官建议他们另案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法官的教育下,王某某夫妇在收到安康中院邮寄的判决当日,便找到原告刘某,一起来到法庭,在法官的见证下,将自己多方筹集的20.5万元标的款给付刘某,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调解协议,约定尚欠的标的款及诉讼费合计7000元在两个月后给付,刘某同意解除对王某某夫妻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至此,二十万元标的款,在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当日,便主动给付,避免了双方再通过执行程序解决问题的诉累,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

办案法官指出,尊重司法权威,主动履行判决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素养。被告王某某夫妇在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理由后,能够尊重裁判,尊重司法,理性对待生效判决,主动履行义务,值得赞扬。同时也避免了被强制执行成为人人唾弃的“老赖”,从根本上维护了自己诚信守法的名誉。


办案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以自己的名义为亲友向他人借款,或提供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实际借款人因各种问题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本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或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在替亲友借款或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考虑清楚,避免因一时的义气,让自己和家人背上本不应背负的巨额债务,甚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悉,为巩固执行攻坚成果,石泉法院在不断加大执行措施和力度的同时,从案件审判着手,审理兼顾执行,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在判决中考虑到执行的实际操作,尽量保证执行能够实际实现,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与执行部门合力解决执行难。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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