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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

为了逃避赔偿,他们宁愿“自取灭亡”

2019/4/4 16:04:56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作者:熊海燕

导语

职工主张的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的第一笔债务。用人单位在注销清算时,清算组应通知工伤职工作为债权人参加。否则,清算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啥?

自取灭亡?

这是要讲“命案”吗?

不是他们自己“灭亡”,是他们通过注销,让自己的公司“灭亡”了。

他们是不是傻,好端端的公司不开,为啥自己给“灭亡”了?

不,他们高兴得不得了,认为这招可聪明了……

越听越糊涂,赶快给我们讲讲吧!

1

经工伤鉴定,四级伤残

2014年3月起,

老杨入职一家装卸公司,

从事水泥包装工作。

由于整天和粉尘接触,

加之防护措施不到位,

老杨时常感到呼吸不畅,

肺部难受,

两年之后,

老杨病情加重,

被送往职业病防治院治疗,

经诊断,

老杨已经患上尘肺二期。

随后,

经老杨申请,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认定老杨所患职业病为工伤,

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老杨的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

然而,

让老杨意想不到的是,

装卸公司为了节省开支,

从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

2

为逃避责任,恶意注销

同样措手不及的,

除了老杨,

还有装卸公司老板夫妇。

他们后悔当初为贪小便宜,

没给老杨缴纳工伤保险,

现如今,

装卸公司不得不独自承担

因此产生的全部工伤赔偿,

估计得有一百多万元。

反复琢磨之后,

装卸公司老板夫妇想到了个歪招:

“自己的装卸公司也是小本经营,

要是把这一百多万赔给老杨,

也不剩什么了,

还不如尽早把公司注销,

让他老杨无处去要钱。”

就这样,

老板夫妇申请注销装卸公司,

还瞒着老杨,

进行了公司清算。

3

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2018年3月,

老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直到这时,

老杨才发现,

装卸公司已经被注销,

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

于是,

老杨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原装卸公司老板

赔偿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

共计126万元。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后判决:

原装卸公司老板夫妇赔偿老杨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费用共计126万元。

一审宣判后,

原装卸公司老板夫妇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

本案中,老杨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装卸公司进行了注销,装卸公司老板夫妇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老杨患职业病,是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装卸公司系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人的情形下,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却未按相关规定告知老杨作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导致老杨未及时申报债权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故,装卸公司老板夫妇作为原装卸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老杨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它既能为职工在遭遇工伤之时提供保险待遇,又能有效分担企业因工伤事故面临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切莫图一时小利,陷企业于巨额赔付风险之中;更莫抖一时机灵,妄图通过恶意注销的方式,逃避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责任就在那里,你逃或不逃,终究无法回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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