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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别侥幸!躲到天涯海角,避不了法院送达

2019/4/11 9:20:52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徐庆涛):在民事诉讼中,送达是一步相当重要,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案件方可进入审理阶段。

然而,现实中,或是当事人因为路途远、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或是故意拒不配合甚至玩失踪逃避官司,或是原告立案时提供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无法送达,也或是由于有些当事人无固定住址,活动范围比较大,又无稳定的时间表,致使送达难度增加,导致法院往往不能顺利送达。

“送达难”致使案件不能及时开庭审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维权难度。特别是针对一些索要医疗费、工人工资等弱势群体急要的“救命钱”,债务人逃匿将会给权利人造成生活困难。而这类纠纷因为当事人缺席,劳动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也无能为力。为此,当事人只能诉诸法院。

案件来到法院后,法院工作人员也会尝尽各种办法送达。但在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各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还可以使出最后的杀手锏,公告送达!

例如,石泉法院民庭不仅审理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办案人员按照程序预联系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发现立案材料中原告刘某并未提供被告周某的联系电话。办案人员随即询问原告,原告来到法院却开始诉苦:“法官啊,我这也是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呀,这要是找不到他,钱是不是就没法要了呀?”。原来刘某是一位木工,几年前给在承包工程的刘某做工,工程完毕后,周某称暂时没有钱给刘某结算,向周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转眼间,两人约定给付的时间到了,刘某向周某提及此事,周某却屡次借口推脱,后来连周某的电话也联系不上了,也不知道周某人身在何处。刘某无奈之下只好诉之法院。法官安慰刘某,表示会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随即开启了送达之路。

办案人员根据刘某所提供的周某户籍地址,沿途一路问询,找到了周某位于山村老家的住宅,此时住宅已大门紧闭,毫无近期有人生活的迹象。问及周某的邻居才知,周某的家里已经近两年没有人出入了,办案人员对周某的邻居做了谈话笔录,记录了该情况。随即又来到该村的村委会,办案人员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询问了关于周某的情况,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也称周某已外出两年,现无法联系上他。办案人员便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村委会开具一份周某下落不明的证明,以作办案需要,工作人员便开具了该证明,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

回到法院,办案人员便联系刘某,告诉他,周某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但法院进行了核实调查,其所在村委会开具了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法律规定,可在报纸上公告向周某送达,案件便可以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刘某得知后,如释重负。

近年石泉法院在解决“送达难”的问题时,也不断尝试微信送达、网络公告送达、电子邮箱送达等新型送达方式,有效减轻了一些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送达效率。但在尝尽各种送达方式无果,石泉法院则会果断采取公告送达。由此可见,想依靠躲闪逃避法律责任是不可能的 。

最后,石法君要严肃敬告各位被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是没有用的,不要妄图通过“躲闪”来逃避债务,法院的公告送达就是为你们而设的!并且,如果被告不到场,法院势必缺席审理,被告将失去辩论的机会,这对被告极为不利。

同时,石法君也要告诉各位原告,送达不仅是法院的事,而是需要你们的密切的配合。如在向法院提起民诉讼的时候,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电话;对于无固定住址,活动范围比较大,又无稳定的时间表的,一方面法院工作人员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送达,也需要原告的配合,在找到被告时及时通知法院工作人员前往送达。对于当事人确实无从寻觅,不见踪迹的。原告要配合法院,提供村委会、公安机关等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以便及时公告送达。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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