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法院司法

四川高院多措并举 加强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

2018/5/31 10:46:31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胡宇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四川讯(李佳芳 胡宇):20185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布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对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泸州中院、自贡中院、成都武侯区法院介绍了具体的工作做法,并由刑一庭刘军利副庭长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61日,我们将迎来又一个国际儿童节。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为儿童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本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关于少年儿童事业发展的系列重大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侵害儿童权利的刑事犯罪,大力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深入推进法治宣传,为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省侵犯儿童权益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悉,20151月以来,全省共审结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624件,依法判处1851人。其中,侵害儿童人身权益案件1478件,侵害儿童财产权益案件146件。

已审结的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人身侵害案件占比较大。在侵犯儿童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受害儿童遭受人身侵害的情形比重大,占受害案件总数的91%。主要分为五类情形:以谋利为目的,拐卖、拐骗儿童;陌生人以物质诱惑、把柄要挟等方式,对儿童实施性侵;为逞强好胜、以强凌弱,随意殴打、侮辱其他在校儿童;邻居、亲属、个别学校教师等利用熟人身份对儿童实施性侵;个别监护人出于极端情绪,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行为。

二是受害人中留守儿童占比较大。四川作为劳动力输出大省,父母外出务工的农村儿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容易遭受不法侵害。从罪名的分布来看,以强奸、强制猥亵案件为主,受害留守儿童年龄集中在714岁之间,以女童居多。

三是部分儿童通过互联网方式遭遇犯罪侵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虚拟世界相对隐蔽及儿童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主要有四种情形:利用互联网“云盘”向儿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通过网络聊天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行为;通过QQ等聊天方式,结识儿童且邀约其一并外出实施猥亵、强奸,甚至控制卖淫;以持有儿童隐私视频、照片相要挟,胁迫儿童与其发生性行为。

四是犯罪后果较为严重。儿童心智尚处于发育阶段,在遭受侵害后,不仅遭受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更遭受打击,易出现无法正常学习生活、情绪紧张波动等状况。如安某乙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多次受到其监护人安某甲、李某某的摧残、折磨,致安某乙全身多处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直至201511月案发,安某乙已因长期受到身心摧残,而变得胆小怯懦、常做噩梦。




侵犯儿童权益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家庭监护和教育缺失使儿童易遭侵害。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及健康人格的塑造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受害儿童的家庭往往是父母离异,母女关系紧张或者被寄养、托管,身心健康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如赵某甲系12岁的留守儿童,平时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通过QQ群认识杨某,杨某借口到赵某甲家中玩耍,强行与赵某甲发生性关系,致使其怀孕。有的儿童年幼无知,受金钱利益诱惑上当受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2012年至2014年期间,韦某某以电脑游戏、零食、金钱相诱惑,对三名912周岁的幼女多次奸淫,另对两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情节特别恶劣,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从属关系使受害儿童心理受强制,不敢反抗。罪犯利用其从属关系身份,从心理上威慑受害儿童,使其不敢反抗,从而频频得手。如谭某作为某特训营的负责人,在对未成年学员实行全封闭、半军事化培训中,利用其身份以不准离开特训营相要挟与学员多次发生性关系,因害怕罪行败露,还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再如吴某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多次强奸继女王某,王某担心其母知道后与继父离婚,自己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一直不告诉母亲直至怀孕生子,案发后吴某某受到应有的惩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三)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中间地带缺乏保护,使罪犯有机可乘。在抢劫类案件中,多数儿童是在上学、放学途中遭受侵害,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路途中,既没有家庭的监护、也缺乏学校的看管,容易遭受侵犯。如刘某某伙同三名儿童,在同一晚先后抢劫三名放学回家的学生。受害学生不从,均被拳打脚踢,最终被抢走两部手机、600余元人民币。

(四)网络环境未能有效净化,网络社交带来安全隐患。当前,淫秽色情信息传播势头总体上得到有力遏制,但在社交群组、网络直播、云盘及微视频网站等领域仍易频发,既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也会使潜在罪犯产生犯罪恶念,把幼女作为犯罪对象实施侵害。再者,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使一些犯罪分子更易结识并侵害缺乏防备心理的儿童。

(五)儿童心智发育不成熟,易采取极端方式解决矛盾。儿童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往往因同学间的打闹玩耍发生纠纷,激怒后无法理性对待,易采取极端方式解决纠纷,导致在校儿童被刀刺伤,甚至强迫个别儿童下跪、磕头等。有的青少年交友不慎,沾染“江湖习气”,跪拜结盟,还相互斗殴约架。

全省法院加强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的主要做法

加强儿童刑事司法保护,一直是本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全省法院高度重视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多措并举,切实保护儿童权益。

(一)坚持依法严惩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将涉及侵害儿童权益的刑事案件纳入专门法庭审理,在办理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坚持总体从严惩处的原则,特别是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犯,从重从快判处。对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一般不适用缓刑。全面梳理近几年来全省法院预防和打击性侵儿童犯罪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有效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典型做法,及时回应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为立法修法献言献策。

(二)加大对受害儿童法律援助和心理干预。当前,我省已在省本级、成都、自贡等八个市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全覆盖试点工作,即除法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只要对被告人指定有辩护律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受害儿童没有委托律师代理的,法院应当告知受害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无论受害儿童的家庭是否困难,法律援助机构均对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最大限度保障其诉讼权益。在工作中,探索形成心理辅导和干预“三个一”工作办法,即“一案一人”跟踪,整合各联动单位力量,落实心理辅导员名单,进行统一调配,确保一案一人全程跟踪;“第一时间”参与,心理辅导人员全程第一时间介入侵害儿童犯罪案件;“一对一”辅导,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个体差异区别对待,分别对受害儿童及其父母进行心理干预。

(三)构建儿童权益保护综合防治体系。全省法院加强与关工委、团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设“家长课堂”,通过更加通俗有趣的微电影、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等方式,帮助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强化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引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夯实家庭保护在儿童保护中的基础作用;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普法进社区”“反家暴”等法制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在校儿童、家长的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有妇女儿童庇护机构,对案件中受害儿童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构建法律、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的衔接工作机制;部分法院还针对当前校园虐童事件,与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教体局一起走访考察辖区每个幼儿园,对聘用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督促幼儿园严格职工录用条件。

(四)重点加强留守儿童的保护。本省儿童留守现象较为突出,20151月眉山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联动机制试点”,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眉山经验得到总结推广。本省于20168月将泸州中院、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确定为省内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法院,通过三年的试点工作,形成三大数据库:即由综治部门、教体部门牵头,依托网格化管理和学籍管理,建立市—县(区)—乡镇—社区(村)四级留守儿童动态数据库;由妇联和团委牵头,依托相关活动吸引专业人才,建立合适成年人数据库;由公、检、法牵头,依托侵害留守儿童犯罪专门登记办法进行分类分析统计,建立侵害留守儿童犯罪案件数据库。落实五项制度,即: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一旦发现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立即报案或者举报;临时监护制度,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等问题;前科预警及查询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有侵害儿童犯罪违法前科劣迹等重点人员的监控及预警;司法建议与年度报告制度,法院典型案例一案一建议,及时发布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报告;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多渠道开展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和保护工作,落实专项救助资金。我省的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联动机制试点工作,为全国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工作积累了较多经验。




赖波军表示,刑事司法保护是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任务,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依法严惩侵害儿童权益犯罪。对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总体上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加大对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从严惩处该类案件的犯罪人,并严格缓刑的适用。

二是建立健全跨省协同救助受害儿童的工作机制。近日,天津高院主动与四川高院联系,拟对杨某故意杀人案中8岁川籍受害男童李某进行经济救助和心理干预。在该案的基础上,为加强对省外发生的刑事案件的川籍受害儿童的物质和精神救助,四川高院拟于近期与天津高院会签《关于建立跨省协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机制的方案》,由案发地法院申请并提供救助经费,由居住地法院协同配合完成受害儿童的救助款发放、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及就近入学等事宜。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对受害儿童提供有效救助。

三是开展“扫黄打非”、“扫黑除恶”工作,净化社会环境。配合“扫黄打非”部门深入开展净网行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大网上“扫黄打非”工作力度,重点打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组织淫秽表演案等重点刑事案件,形成震慑,持续推动网络空间清朗。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注重打击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以及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干净有序的环境保障。

四是继续推动儿童权益保护法制宣传活动。全省法院将组织具有专业安全知识和基本法律知识的各界人员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活动,针对受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律意识差的实际情况,将普法地点从学校拓宽至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对广大社会公众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全省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审理好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犯罪案件,作为落实党中央对青少年工作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打击侵害儿童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努力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齐梓怡

首页|电脑端|网站地图

法治廉政网视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