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聚焦
依法治访 | 非法信访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9/5/5 10:34:28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徐庆涛):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历史渊源久远的治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信访制度被赋予新的生命,是我们党发扬人民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重要政治制度,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具有重要作用。信访也要讲秩序,运用合法手段维权。如果手段违法,就构成非访,也是违法行为。非访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害人害己。
近日,石泉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有罪。那是因为啥呢?

案情
被告人吴某自2007年9月以来以汉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其民事诉讼丢失卷宗为由,拒绝按照法定程序或者《信访条例》的受案范围、程序解决问题,借故生非,蓄意滋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自2014年4月起至2017年3月4日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处以治安训诫五次。在多年的信访期间,多次打伤、咬伤接访工作人员,破坏公私财物,长时间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谩骂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更甚至在工作人员将其送回家后,独自一人跑至316国道横卧长达20分钟左右,发表不实言论,引来群众围观、交通拥堵。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审判
本案指定由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石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理后,石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案卷宗后已找到,吴某的信访问题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并且明确告知其正确合法的解决渠道和提起诉讼解决问题,但被告人吴某拒不采取,不听劝止,仍以民事案件未处理等为由,借故生非,在信访期间殴打工作人员、损害公私财物,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制度的成立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个别人为了达到目的,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打着信访的名头,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之事,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权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才能达到目的,非法维权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身陷囹圄,同时也告诫大家,不要以维权为幌子,行违法之事,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到时悔之晚矣。
相关链接
上访并不禁止,但需要理性上访,否则得不偿失,甚至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次全国范围内扫黑除恶斗争,就将“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作为重点的打击对象,那么到底哪些上访行为容易跟黑恶势力沾上边呢?根据《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刑法》以及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下列十种违规上访行为被严厉禁止:
1.以上访为名未经批准组织煽动、策划群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
2.采取或煽动他人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4.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采取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6.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
8.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0.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