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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风采

遂宁全市城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9/5/23 16:38:49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 (李佳芳):近期,遂宁市政府“12345热线办”群众涉犬投诉率呈上升态势,市城区犬只隐患问题日渐突出,市政协集体提案也提出规范养犬建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19年本市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复检工作及扎实推进2019年度整治“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活动相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犬只管理工作,切实治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犬患问题,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结合公安机关犬只管理工作职责,市局决定,自5月5日至12月15日,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犬只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银宏任组长,治安支队支队长王俊锋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治安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局警卫处长梁毅担任,负责全市城区犬只管理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导工作。各区、县公安(分)局要按照市局架构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辖区整治方案,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见实效。

2、 整治区域

依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确定的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浏览区、港口、码头、车站犬类限养区为此次专项整治区域。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犬不登记办证,居民小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使全市的犬患得到彻底治理、市民的养犬行为明显规范、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5月5日至6月30日):各地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短信、微信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宣传有关养犬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营造良好依法养犬氛围;二要组织辖区派出所要深入到社区,充分借助街道、社区及小区物管等基层组织力量,对养犬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切实掌握基础数据。对不符合城区养犬管理规定的,要督促当事人及时转移犬只;对符合城区养犬管理规定但未登记办证或定期免疫、检测的,要督促当事人及时登记办证和按规定免疫、检测。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明确职责任务及分工,抓好三项重点整治事项的集中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收到明显效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各地要对开展犬只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市局将进行检查考核,综合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对存在主要问题分析、整改,对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养犬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短信、微信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宣传《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及《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养犬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并通过设立养犬公示牌、开办宣传栏、宣传展板、张贴宣传材料和开展集中宣传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做到宣传声势要大、教育面要宽,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切实形成人民群众依法养犬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氛围。

(二)强化登记办证管理,依法查处强力整治。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养犬只证书。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浏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处理;《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登记。《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限养区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24类品种与成年犬不超过35厘米的体高标准。

对此,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安排,抓牢抓实登记、办证重点环节,为登记犬只建档入册开展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做好登记备案,逐步建立完善基础信息台帐,按照一犬一表填写《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按照《限养区个人/单位养犬办证流程》(见附件二)办理证件。一方面市城区范围养犬登记市城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城管办函[2019]7号)明确:由船山区、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公安、农业农村、街道、社区等部门做好犬只的登记、免疫检疫核查工作。可在街道、社区、小区物管等处所设立市城区犬只饲养集中登记点,向养犬市民发放、填报《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由辖区派出所定期收集、汇总饲养犬只登记数据,建档立册,规范统一管理。其他区县应积极争取当地城管委的支持,参照市城区模式运作,确保登记办证工作覆盖。另一方面基层派出所要协调街道、社区资源,发动小区物管共同参与犬只登记信息采集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熟悉辖区社情的优势,以社区警务为依托,加强养犬相关法规宣传与普及,以多种形式开展登记,确保采集数据登记高效、高质,并切实做好办证工作。

(三)强化饲养环节管理,依法查处强力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以故意伤害行为论处”。《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查处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依法稳妥开展工作,如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妨害社会管理行为予以查处。

(四)强化大型犬、烈性犬管理,依法查处强力整治。依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限养殖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市建成区内禁止城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对此,辖区养犬稽查队和派出所要加强对早、晚遛犬较为集中的时段和繁华路段、居民小区、街道的巡查,派出所巡逻车辆予以配合,严厉查处违规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严防犬伤人问题;对城区内大型犬、烈性犬未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期限及时转移处理的,要坚决予以强制收缴并适时捕杀;拒不接受处罚的要对违规犬予以收缴,对收缴查处的大型犬、烈性犬等违规犬只,要在做好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强制带离,适时开展捕杀,防止其再次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限养区内须依法、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依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限养区内的重要保卫仓库、仓储企业等确因特殊需要饲养警节(守护)犬,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单位所在限养区属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应报市、州公安机关备案。限养区内的科研、文艺演出单位饲养科研犬、演艺犬,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限养区属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应报市、州公安机关备案。各地公安机关要抓实抓好宣传和落实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犬只管理工作是事关广大市民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是促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深入、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抓手,是党委政府、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更是广大市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开展好此次犬只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根据市局要求,一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分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职履责。二要成立一支由1至2名公安民警负责、3至4名专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养犬稽查队,强化查处力度,负责对本辖区违规养犬的查处,负责对辖区各派出所查处违规养犬工作的指导,对群众举报强烈、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规犬要进行直接查处。三要加强对专班人员及基层派出所民(辅)警涉犬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明确职责任务。四要以此次整治行动为楔机,以动真格、严管理的执法态势,全力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公安机关犬只管理工作实现重大突破。

(三)争取支持,强化保障。各地要牢牢抓住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犬类管理工作有利契机,最大限度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为养犬管理配套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加强犬只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要争取辖区政府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部门配齐稽查人员和专用装备,解决人员工资费用,置备、更新稽查车辆和捕犬工具、防护护具以及用于现场收集证据的音视频设备等。

(四)强化督导,逗硬奖惩。此项工作已被纳入2019年度遂宁市城市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养犬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未有效开展养犬整治工作或者失控漏管,导致犬害扰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责任追究。市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市进行明察暗访,适时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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