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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绥化市“408”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公开宣判

2019/5/30 11:39:03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隋伟忠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孙洪涛 隋伟忠):备受社会关注的绥化市庆安县以谷某风为首的“408”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于5月30日在庆安县文博图大厦由绥化市北林区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十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法院审理查明:以谷某风为首的犯罪团伙,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非法采矿犯罪事实、聚众斗殴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犯罪法院审理查明:以谷某风为首的犯罪团伙,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非法采矿犯罪事实、聚众斗殴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强迫交易犯罪事实、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赌博犯罪事实、骗取贷款犯罪事实、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事实、窝藏犯罪事实。团伙首犯谷某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组织多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并多次纠集多人拦截车辆,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所经营的企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基于上述事实。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谷某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破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田,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谷某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破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骗取贷款罪、赌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窝藏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付某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10,000.00元。

被告人冷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00元。

被告人寇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10,000.00元。

被告人夏某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5,000.00元。

被告人刘某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15,000.00元。

被告人王某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00元。


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其他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了刑罚。以谷某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该案的成功审结,有力地震慑了黑恶犯罪分子,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彰显了在绥化市委的领导下,全市扫黑除恶的坚定信心和依法惩处黑恶犯罪的坚强意志,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宣判当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国、全市政法各机关领导、庆安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近亲属等近200人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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