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普法讲堂

以案说法|这种情况,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2019/6/3 15:53:49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徐庆涛):联系不上借款人,手里拿着有担保人签字的欠条,本以为自己借出去的钱有保证人就多了一个保障,没想到起诉到法院后,结果法院仅判令借款人还钱,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众多出借人一个不小的提醒。

2015年5月5日,蔡某因故向吴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吴某现金壹拾万元整,限期一年。于2016年5月24日前还清利息1分。担保人:张某。到期后,蔡某向吴某支付了1万元利息。2017年1月前,吴某未向保证人张某主张还款。2017年至2018年期间,因蔡某未偿还借款。吴某多次向蔡某、张某索要借款未果。2019年4月3日,吴某将蔡某、张某诉至本院。

庭审中,保证人张某辩称,该借款本人确实进行了担保,但原告吴某从未要求担保人还款,直至原告向法院起诉才知情。截至现在担保期限已过,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要求担保人还款的诉讼请求。原告吴某承认2017年1月前确实未向张某主张借款的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借款期限届满主债务人蔡某未偿还借款时,被告张某对该借款的保证期限截止2016年11月25日,在保证期间内原告吴某未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要求保证人张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提醒,为了让借出去的钱将来有还款保障,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保证责任一般有期限限制,一些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或是碍于情面,往往在保证期间怠于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过了担保期限无法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因此,有担保的借款借款人也不能“高枕无忧”。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权利人,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不用,过期作废。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可见,法律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增强了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紧迫感,有助于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可能承担债务的不利状态,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增大保证人的风险,可以抑制因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可能因债务人财产状态恶化而危及保证人的利益。这也是保证制度信任基础的内在要求和合同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是立法上利益分配平衡的结果。

责任编辑:齐梓怡

首页|电脑端|网站地图

法治廉政网视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