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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在线

男子太冲动 跳楼不成反被拘

2019/6/17 9:36:59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韩恒超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徐庆涛 韩恒超):6月12日9时13分,风穴路派出所接110指令,万汇城售楼部四楼外墙处平台上有两名男子欲跳楼自杀。接报后,教导员赵颖带领民警甄聪聪等人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现场围观群众较多,且平台处两男子一直在喊要跳楼。

为尽快将跳楼者救下,在场民警立即通知119、120及反恐大队、巡警大队人员进行支援配合。为防止发生意外,民警立即疏散围观群众,并到四楼平台窗口处与两男子对话,安抚其情绪。但男子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拒绝配合。最终在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下,将两男子成功救下。

随后,两名男子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跳楼男子分别为陈某、周某。两名男子在万汇城三期工地承揽工程,因工程款的结算问题,采取极端手段以跳楼相威胁从而讨要工程款。

目前,陈某、周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一日。

警方提示

对此,三乡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必须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诉求,并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做出过激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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