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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线

男子偷逃高速通行费被行政拘留

2019/6/24 9:41:12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四川雅安一男子两年间90余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金额2406元。2019年6月22日,该涉案司机被送至雅安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2019年6月21日晚,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一大队在G5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名山收费站开展7座以上(含)车辆专项整治行动,19时20分许,大队民警万世浩、吴瑶在对川A35***号小型面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杨某存在超员、非法改型的违法行为,民警在核对车辆信息时,发现行驶证载明的准载人数与车身喷涂的准载人数不一致,这一情况立刻引起了现场民警的警觉,杨某存在长期偷逃通行费的嫌疑。

民警对于杨某超员、非法改型的违法行为现场开具了违法处理通知书,针对其存在涉嫌偷逃通行费的行为,民警将杨某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同时联系了成雅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请公司查询该车高速公路通行缴费情况,路公司营运安全科反馈情况为:川A35***号小型面包车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6月21日间,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90余次,共计费用2406元。


面对铁的证据,杨某对自己驾驶车辆通行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称自己驾驶的川A35***号小型面包车,核定载客人数为9人,为了偷逃通行费,2018年7月,在当地一家修理厂将车管所喷涂的“9座”字样改成了“7座”,驾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时,收费员如果将该车判断为二类车,自己就将收费员看喷涂的字样,声称是车管所喷的,进而达到偷逃通行费的目的。

目前,违法行为人杨某已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一大队送至雅安市拘留所执行5日行政拘留,同时杨某超员未达20%、非法改型的违法行为还将面临记3分和最高700元罚款的处罚。

偷逃通行费承担的法律链接:

一、偷逃通行费,可按照诈骗行为进行处罚,达一定数额构成诈骗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有另外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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