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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两分土地起纷争 十分努力化矛盾

2019/7/10 9:13:57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朱小莉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徐庆涛 朱小莉):近日,石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矛盾长达十几年、由中院指定管辖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保护了国有资产不受侵害,让双方当事人重修睦邻之谊。

案件情况
1999年原告公司从社区村民武某手中有偿受让土地一宗,面积为0.236亩。2005年原告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始修建宿办楼,被告张某以该相邻土地与武某有纠纷为由阻挡原告施工。但被告所称的“土地争议”早已在2001年通过法院行政判决确认给了武某,武某转让给原告本不存在争议,原告为减少纠纷、避免邻里矛盾遂将土地暂时搁置空闲。2018年7月12日被告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在该宗土地上修建房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工,被告置之不理。2018年8月,原告向宁陕县司法所、土管部门反映,宁陕县政府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被告停止违法行为,被告仍不理会。同年9月,被告将房屋主体完工。随后,原告以排除妨害为由,将被告诉至宁陕县法院,该院多次进行调解当事人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法定事由申请回避,该案由中院指定由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
调解经过
接受案件后,承办法官查阅了卷宗,又进行了现场勘查。了解到由于涉案房屋和被告原有住房一面墙为共用墙体,且争议土地部分使用权确实属于被告,如强行拆除属于原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必会影响被告房屋的安全,给双方都造成较大损失,调解化解此案纠纷无疑是最佳路径。因此办案法官决定多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以调解解决纠纷。由于此前宁陕法院多次调解不成,现在继续调解难度很大,尤其是被告态度激烈。但办案法官并未放弃,在庭前调解不奏效的情况下,先开庭审理查明事实, 并进行庭审调解,为继续调解打下事实基础。庭审后不久,办案法官再次乘车到原、被告所在地查看现场并进行调解,双方分歧依然很大。为了彻底化解矛盾,办案法官仍不放弃,通过电话、微信继续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经过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执着感动了,被告态度有了缓和,并初步形成调解意见。但被告却在此时因突发疾病住院了,调解工作不得不停止。2019年7月初,被告出院后主动联系了法官。办案法官顶着烈日再次到被告家中进行调解,但被告却突然提出了新的要求,致使调解再次陷入僵局。经过法官耐心劝说,被告改变诉求,降低要求,称其年龄大了,原有房屋没有卫生间,外出上厕所不方便,请求原告为其在争议房屋留3平米的地方出来做个卫生间。于是法官又给原告进一步做工作,原告也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作为邻居,同意再让一步。
调解结果
经过情理、法理的一轮又一轮的说和,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同意将争议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修建的房屋主体让与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等事宜。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款,并帮助被告修建一个卫生间使用。对卫生间也作了特别约定,在被告出售或重建其房屋时,应无偿返还给原告。
至此这个纠纷得到平息。
调解感悟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古人曰,远亲不如近邻。良好的相邻关系对于相邻各方都有积极的意义。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本着互利互惠,有利生产生活,兼顾各方利益,切不可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必要时可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必要限制,受惠方也应当适当提供补偿,已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发生邻里纠纷时,更应当互利互让,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纠纷。本案中,法官正是本着这一精神,不厌其烦多次说法释理,最终感化了当事人,化解了纠纷,一起争议多年的邻里之争终于以和收场。(来源:陕西石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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