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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线

河南汝州交警“灯塔式执法”——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负全责,自掏药费还得帮人修车!

2019/8/1 9:31:22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张少格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徐庆涛 张少格):电动自行车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多人会习惯性地认为,处于弱势群体的电动自行车应该得到“照顾”。但最近连着几起“电动自行车负全责”的案例打破了这一“惯性思维”。

案例一

6月28日凌晨3时许,赵某、倪某分别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与风穴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赵某、倪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经调取事发时监控发现,事发时,赵某、倪某分别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与风穴路交叉路口闯红灯经过路口时,与沿风穴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普通货车相撞。



赵某、倪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赵某、倪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伤者不但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对货车修理费负责。

案例二

7月15日10时30分许,在汝州市朝阳路与洗耳河交叉路口处,苏某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杨某驾驶豫DA3T1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受损,苏某及乘坐人陈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带着孩子闯红灯?你是咋想的?民警调取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发现,电动车由西向东经过路口时闯了红灯,一辆小型客车此时正好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小型客车驾驶员看到电动车时尽管采取了紧急制动,但由于两车相距太近,还是发生了碰撞事故。


苏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苏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不但自己和孩子的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对小型客车修理费负责。

多么痛的领悟……电动车驾驶人不但要负责自身的医药费和车辆维修费同时还要赔偿车主的车损修理费

汝州交警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因为自己开的是非机动车就无法无天!机动车虽然在开车时需要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但行人和非机动车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害人害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会有“特权”“我弱我有理”更不能成为挡箭牌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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