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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

案件快报 | 车祸无情法有情,先予执行觅生机

2019/8/12 17:24:11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徐庆涛):2018年12月31日这一天,本是辞旧迎新的一天,人们都带着对新年伊始的期待开始新的一天生活。但天有不测风云,黄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对向行驶的魏某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魏某已是七十多的高龄,也在此次事故中重伤,事故发生后,魏某几次转院治疗,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经过交管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黄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魏某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黄某作为事故责任人,并没有因为后续的医疗费选择逃避,而是主动积极承担起责任,为魏某垫付医疗费,并尽心尽力地照顾。

无奈魏某伤势过重,几个月下来已经花费了二十余万元的医疗费,黄某对每天如流水般的高额医疗费用也感到力不从心。

黄某所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在此情况下,黄某与魏某的家人商议,魏某将黄某与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了石泉县人民法院。

办案人员接收案件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一方面是魏某伤势未愈,急需大额的医疗费用;而另一方面案件诉讼周期较长,可能会影响魏某的治疗。

承办法官便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主动释明原告可申请先予执行,保险公司此时也主动表态表示支持同意。法院在收到魏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后,核实了目前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立即作出了裁定,裁定生效后,保险公司也及时地支付了10万元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当事人魏某申请先予执行,属情况紧急。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使魏某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小讲堂: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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