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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一男子传播暴恐音视频被拘留,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019/8/28 11:27:06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近年来,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广度、速度都是无法比拟的,而微信成为广大网民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入口,有些人为了博取他人眼球,随手转发传播内容暴力、血腥的暴恐视频,殊不知,这种不经意的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

近日,汝州市公安局反恐大队处置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暴恐音视频的案件,违法行为人张某因传播暴恐音视频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近日,汝州警方得到线索,我市有群众在微信朋友圈内传播暴恐音视频,汝州警方高度重视,反恐大队、网安、洗耳派出所、法制联合成立专案组,立即开展调查,并锁定违法嫌疑人张某。

经查,7月17日晚上23时53分,张某岀于好奇,从一个微信群里将一段时长1分10秒的极其残忍血腥的恐怖主义视频转发至某微信群,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经询问,张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因传播暴恐音视频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下步反恐大队将联合网安大队持续净化网络空间,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民警提醒广大市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通过互联网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上网的网友在面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视频时,应该在拒绝观看、拒绝传播、拒绝持有的同时向汝州市公安局提供相关线索,积极参与到反恐怖斗争中,为营造一个良好的上网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 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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