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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彩礼”这些事你都遇到过,看看法官怎么说

2019/9/3 9:11:48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党英明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陕西讯(徐庆涛  党英明):当今这个时代,几乎每一个即将走入婚姻的情侣,都会遇到彩礼这个问题。女方在会想要多少合适?要多了怕对方给不出,要少了怕体现不出女儿的价值。而男方会想,结婚要给多少彩礼,是否能够负担的起?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源自《仪礼》:“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在现代,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有人说它是陋习。其实,彩礼的存在也有一定的道理。对于出嫁的女方的角度看,要彩礼只是女方考察男方及他们家庭的最后一关,彩礼就是婚姻的照妖镜,能照出男人的心。父母养育自己二十几年,花了多少心血与金钱,索要彩礼,并非看中这笔钱,而是希望男友能把自己看得比钱重要。现实生活中,“天价彩礼”已经屡见不鲜,甚至成为婚姻沉重的负担,已失去了本意,让很多原本要走进婚姻殿堂的情侣分了手。
爱情容易,婚姻不易。当婚姻走到了分叉的路口,除了昔日的感情不再,同样还冒出一堆头疼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大家脑海中的一些观念,或许与法律实际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今天,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彩礼纠纷中的四个常见法律问题。
一、彩礼的范围
1、彩礼不以订立婚约时所给付为限
实践中,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订立婚约之时;第二个阶段是从订立婚约到登记结婚之前。
在这两个阶段,均会发生财物的给付。若认定第二个阶段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而不予返还,则对男方不甚公平。
但是,不是这两个阶段的财物都要认为是彩礼而全部需要返还。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到结婚这一过程中,存在多种多样的财产给付关系。
第一种是,一方在结婚之前给付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如:现金、首饰、传家宝、汽车、房屋等,这种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应认定为彩礼。
第二种是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给另一方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衣物、小首饰。此种不宜认定为彩礼,应属于一般赠与。
第三种是,一方为缔结婚姻而与另一方共同的花费,如:婚宴、酒席等。此种花费不宜认定为彩礼。
2、第三人在婚约存续期间对缔约方的赠与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对此未加限制,第三人(父母))所为之赠与,只要是基于供将来结婚所用,就应该予以返还。
二、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三、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在的含义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四、彩礼返还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2017年8月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规定,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根据以上答复意见,如果法院立案案由为离婚案件,如果查明结婚时间较短,给付彩礼较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的,应参照上述答复意见,将收取彩礼一方的父母,列为被告。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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