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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

办案札记:亲弟or妻弟?谁应是合法监护人?

2019/9/24 10:13:57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徐庆涛 韩维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徐庆涛 徐庆涛 韩维):法庭上,申请人张金(化名)与被申请人刘全(化名)正在进行激烈的“唇枪舌战”。张金说:“刘全是被监护人刘玲(化名)的弟弟,我也是被监护人费强(化名)的弟弟,他能做监护人,我也能做监护人。刘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监护权,而且他取得监护权后把两名被监护人家中的数千斤粮食给拉走了,他做监护人是有私心的…”刘全说:“这个案子涉及的监护权问题,从五保户分散供养协议来看,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而是生活上的照顾和管理。而且我这么多年照顾刘玲和费强,他们和村委会都很满意…”

申请人张金与被申请人刘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作出民事裁定后。张金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经审查查明,张金幼时丧母,被其舅舅和舅母收养,随其养父改姓张,成家立业后与养父母分居。后常因家庭琐事与养父母发生矛盾,并且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经村组多次调解无果后,诉讼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张金与其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本案中的两名被监护人刘玲与费强系夫妻,刘玲出生于1955年,为智力二级残疾人,系刘全胞姐。费强出生于1952年,为听力三级残疾人,系张金胞兄。二人父母均已去世,婚后无子女,刘玲的胞弟刘全平时对两人照顾较多。2015年10月18日,费强、刘玲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费强、刘玲夫妇的生养死葬、监护问题进行了开会研究并形成决议,指定刘全为刘玲和费强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听证结束后,办案法官来到两名被监护人家中进行走访调查。经过与费强交谈,发现其虽然是听力三级残疾,但是跟他大声说话他还是听得见,而且其思维清晰,说话流利。费强告诉办案法官:“我身体好的很,就除了耳朵是小时候受伤导致听不太清楚之外,身体没得啥毛病。”法官问:“你弟弟张金对你咋样?”费强答:“对我还可以,就是因为住的离得远,所以不常走动。”法官接着问:“刘全对你们怎么样?要是让你选的话,你宁愿让张金照顾你还是刘全照顾你?”费强答:“刘全是我舅老倌,对我们好的很,平时屋里没有柴米油盐了他都会及时给我们买,生病了也会带我们去看病,要是让我选的话,我还是宁愿让刘全来照顾我们。虽然他们两个人对我们都还好,但是刘全对我们更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案中,张金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是在2006年,此时张金已经成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张金与其同胞哥哥费强并不当然恢复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需要张金与费强之间进行协商。然而,张金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相反地,本院在征询费强夫妇意见时,费强夫妇均表示在日后的生活中要求刘全对其进行照看、监护。故申请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对张金要求撤销本院民事裁定,并确认其为费强、刘玲的监护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驳回了张金的申请。

【办案感悟】亲属关系是确定监护权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我们在确定监护权归属的时候,还必须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并综合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会影响监护权行使的情形,从而做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裁决。本案中,被监护人年老体弱,且身有残疾,我们裁决时,考虑了客观上对被监护人帮助性更大而且也是被监护人更愿意选择的刘全,就是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使其能享受到更好的监护。本案的裁决,不仅做到了于法有据,也做到了情、理、法的有机交融,更是我们人民法官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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