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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一时冲动要不得,打架双方均担责

2020/4/29 9:32:22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高彦辰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常言道“冲动是魔鬼”,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冲动行为,往往会造成难以挽回的结果。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冲动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9年5月原告姜某被告李某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通钢一中附近接孩子,姜某倒车时差点碰到李某的孩子,爱子心切的李某在酒精的刺激下冲上去对姜某的车盖进行拍打,并下车查看情况的姜某推倒在地,姜某在倒地后不停辱骂李某,导致李某情绪更加激动,将姜某打伤。姜某的家人赶到后将姜某送医院治疗并报警,经公安机关鉴定姜某为轻微伤。姜某出院后带着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发票、收据将李某起诉至二道江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自己住院期间的全部损失。

庭审时李某对自己伤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纠纷的起因是因为姜某的车差点碰自己孩子,再加上姜某不停辱骂自己、激怒自己,所以才会情绪失控动了手,李某认为姜某的住院费不应全部由自己承担。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双方因接孩子发生纠纷,本应相互礼让,避免冲突,但被告不理智原告发生争执将原告推倒,又因原告辱骂被告使矛盾升级,最终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应对此次纠纷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姜某住院期间合理费用的百分之七十,剩余费用由姜某自行承担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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