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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以案说法丨参与非法集资,持有借据,官司也难赢

2021/11/2 10:53:01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刘锋强


本网讯(徐庆涛 刘锋强) 原告李某持被告梁某出具的借条,向旬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归还其借款5万余元。令原告李某失望的是,旬阳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求,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2015年10月20日将其50000.00元资金投入陕西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期限一年,约定固定年化收益率为12%;李某玲、梁某等人系陕西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具体办理吸纳客户资金事宜;2014年8月19日至2016年1月8日吸纳客户106人共投入资金794万元,造成旬阳客户损失本金593.73万元;在该刑事案件中,罪犯马某、张某、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旬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继续追缴马某、张某、王某违法所得集资。因原告李某在陕西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投资金系被告梁某经手办理,2017年7月4日李某遂要求被告梁某在李某玲书写的56000.00元借条上签名,并限期归还该款。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823次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之间客观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本案原告所诉借款涉及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故原告李某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旬阳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诉。该案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1.法条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法律禁止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3.法律后果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你贪他人高息,他人图你本金。一定要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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