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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二道江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1/11/22 10:11:19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杨蕾

本网讯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调解成功后,当事双方表达对法院公正司法、高效解纷工作的认可与感谢之情。

20215月8日王有(化名)应蒋军(化名)电话之约,到蒋军处修复仓库顶棚串瓦漏雨的工作。

同月9日上午,王有在串瓦时踩漏石棉瓦从房顶摔至库房平底上,房顶距离地面四米多,王有右肩损伤,右胳膊不能活动,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发现王有右肩胛骨骨折、肺损伤。后住院治疗34天,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

经鉴定,王有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蒋军给付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后王有找到被告蒋军多次商谈赔偿事宜,蒋军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王有认为,自己受蒋军雇佣时摔伤,蒋军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鸭园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双方当事人,并主动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蒋军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经济条件不好。本着将问题彻底解决的原则,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庭进行调解,劝解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并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进行释法明理。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蒋军分2笔给付王有赔偿款4.2万元,上述两笔款项给付后,王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解决。如蒋军不能按约定的期限给付王有赔偿款,并在履行中出现逾期情况,则蒋军应赔偿原告王有赔偿款为6万元,并自蒋军逾期时,王有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官提示:

劳动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一定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避免事故发生;用人单位则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购买意外保险,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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