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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

四川全省法院加强扫黑除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8/8/21 17:45:19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四川讯(李佳芳):四川全省法院加强扫黑除恶工作以来取得显著成效。日前,从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达州中院对被告人罗召强等4人犯寻衅滋事罪案 ,二审维持原判。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邱全清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斌、林维犯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已经宣判……

案例一 被告人罗召强等4人犯寻衅滋事罪案

1、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罗维么与被告人罗维国系兄弟关系,与被告人罗召强、罗召刚系父子关系。达州市汽车北站至宣汉县的依维柯班线车联运组是该线路车车主自发成立,罗维么任该联运组组长,罗维么、罗维国均系达州市汽车北站至宣汉县的依维柯班线车车主,罗召强、罗维国、罗召刚还系非法营运的“黑车”车主。

罗维么、罗召强、罗维国、罗召刚利用罗维么担任达州市汽车北站至宣汉县的依维柯班线车联运组组长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借阻止其他非法从事客运的“黑车”车主载客为名,在达州市汽车北站附近,相互纠集,分别或者伙同强行收取“黑车”车主的保护费、让“黑车”车主分摊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并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2013年3月7日,十余名“黑车”车主向公安机关等部门实名举报本案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被害人田文德、张纯华、赵本和、王忠、顾永葛、李江、徐在伍持有残疾证。2014年11月3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罗维么、罗召强、罗召刚利用被告人罗维么担任达州市汽车北站至宣汉县依维柯线路车联运组组长的身份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强行向在达州市汽车北站外非法从事客运的被害人谢继明、赵本和、徐在伍等10余名“黑车”车主索取保护费共计15000余元。其中,罗召刚在2012年4月的一天,在达州市汽车北站附近一旅馆以保护被害人徐在伍、魏安益、赵本和等人从事非法营运为名,强行收取每人100元的保护费。罗维么、罗召强、罗召刚等人在收取保护费后,仍然要求自家的“黑车”优先装客,其余“黑车”车主按序装客发车。

(二)2012年5月一天,被害人邹可贵在达州市汽车北站外装客,被被告人罗维么和其妻子符华容等人拦下,双方发生争执,符华容用木棒砸被害人邹可贵的车引擎盖。被告人罗召强还带多名社会青年到场对邹可贵进行威胁、辱骂,后在赵本和、徐在伍等人的劝说下,罗维么、罗召强等人才相继离开。

(三)2012年5月一天,被告人罗召刚在达州市汽车北站强抢同跑宣汉方向客运的被害人杜俊爱的客人,双方因而发生争执,杜俊爱一方先动手打人,后罗召刚邀约被告人罗维么、罗召强、罗维国等人到场,对杜俊爱实施殴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期间,罗召刚的车钥匙丢失,后罗维么强行让被害人赵本和、徐在伍等10余人每人分摊130元左右,共计2300元交给了罗维么。

(四)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罗维国在达州市汽车北站外争抢被害人黄飞的乘客遭到黄飞的反对,罗维国随即用拳头将黄飞打伤,黄飞将罗维国扭到不放。被告人罗召强见状对黄飞进行殴打。后经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黄飞的伤情系轻伤。2012年8月22日,经公安机关调解罗维国赔偿被害人黄飞各种费用共计7000元。事后,罗维国强行让被害人赵本和等人分摊了赔偿款4000元。

(五)2012年夏天的一天,被害人王忠在达州市汽车北站外载客时被被告人罗维么及其妻符华容、被告人罗维国等人阻拦,双方发生口角。罗维国将王忠拉下车按在车门上,符华容捡起地上的砖头把王忠的汽车的引擎盖砸坏。

(六)2012年9月一天,被告人罗召刚坐进被害人刘成发的汽车副驾座,以威胁不准其拉客为由,找刘成发强拿硬要100元。后刘成发被迫找邹可贵借款100元交给罗召刚。

同时查明,2010年8月4 日,被告人罗召强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8月30日刑满释放。

2、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维么利用担任达州市汽车北站至宣汉县的依维柯班线车联运组组长的特殊身份条件,形成了家庭式的特殊利益群体,相互纠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分别或者伙同强拿硬要,收取“黑车”车主的保护费、让“黑车”车主分摊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共计金额人民币20000余元,逐步在达州市汽车北站一带形成了一股“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城市的公共交通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且侵害的被害人中有多名残疾人,社会影响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罗维么、罗召强、罗维国、罗召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维么、罗召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维国、罗召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召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罗维么、罗召强、罗维国、罗召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维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罗召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罗维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罗召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罗维么、罗召强、罗维国、罗召刚所获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维么、罗召强、罗维国、罗召刚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被告人邱全清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斌、林维犯故意伤害罪案

1、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罗家祥、宋克洪合伙在内江市东兴区金科公园王府小区15幢1楼1号经营废品收购店。同期,官载、官涛、袁世金合伙在内江市东兴区金科公园王府小区15幢1楼2号经营废品收购店。

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邱全清与阳滔(已判)合伙在内江市东兴区金科公园王府小区从事五金销售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业务。邱全清在该小区还从事水泥河沙销售业务,并聘请了被告人孙斌、林泽彬、林维以及曾维勇(另处)为其工作。邱全清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安排阳滔、孙斌、林泽彬、林维、曾维勇等人在该小区多次作案,对被害人罗家祥、宋克洪、官载、袁世金等人实施侵害行为,形成以邱全清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邱全清与阳滔以与重庆双能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承包了内江市东兴区金科公园王府小区内废品收购业务为由,由阳滔多次组织人员采取语言威胁、毁坏财物、强行阻拦等方式阻止经营废品收购生意的罗家祥、宋克洪、官载、袁世金等人进入金科公园王府小区收购废品或者将已收购的废品运出小区,并要求官载、罗家祥交付入场费后才能进入小区收购废品。官载、罗家祥被迫与邱全清、阳滔达成协议,每月向邱全清、阳滔各缴纳7000元的入场费。官载、罗家祥缴纳一个月入场费共计14000后,不愿意再交入场费,遂受到阳滔等人的暴力阻拦。

另查明:同年2月14日,何治平将旧窗户从金科公园王府小区运出时遭到阳滔等人的阻拦,何治平报警后才得以离开现场。同年4月的一天,阳滔等人阻拦官载等人进入金科公园王府小区收购废品,官涛爱人被迫无奈跑到金科公园王府小区一楼顶欲跳楼。

同年8月17日,邱全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邱全清、阳滔将被害人官载、罗家祥被敲诈的款项全部退还,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二)故意伤害罪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邱全清合伙人阳滔与罗家祥等人再次协商四月份入场费未果后,发生抓扯,阳滔被打伤。次日,邱全清提议并安排被告人孙斌、林维及林泽彬(另处)、曾维勇报复罗家祥。21日,曾维勇、孙斌、林维、林泽彬驾车携带钢管到内江市东兴区金科公园王府小区1号门外准备报复罗家祥,因未找到罗家祥,四人遂驾车离开。22日18时许,四人携带4把西瓜刀再次到王府小区1号门外,发现罗家祥出现便持刀追砍,将罗家祥右手砍伤,后四人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罗家祥右上肢损伤致腕关节功能障碍属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同年10月13日,林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2月2日,孙斌在云南省华坪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7日,邱全清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邱全清家属与被害人罗家祥就赔偿达成一致,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含林维已赔偿的3万元),罗家祥对邱全清、孙斌、林维的行为表示谅解。

2、 裁判结果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邱全清伙同阳滔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言语威胁、破坏财物、强行阻拦等方式多次阻止被害人罗家祥、官载等人进入小区内收购废品以及将废品运出小区,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达14000元,数额较大。在阳滔与被害人罗家祥再次协商入场费时,双方发生抓扯,阳滔被打伤后,邱全清指使被告人孙斌、林维等人报复被害人罗家祥,孙斌、林维等人持西瓜刀将罗家祥右手砍伤致重伤二级,七级伤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其中邱全清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孙斌、林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敲诈勒索罪中,邱全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邱全清、孙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林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邱全清和阳滔已退还被害人被敲诈的14000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邱全清家属赔偿罗家祥损失,罗家祥对三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邱全清、孙斌从轻处罚,对林维减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全清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林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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